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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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18:00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
二、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标准: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六条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解释,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解释,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解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按照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签发的野生动物准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文件构成犯罪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但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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