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比(中国)有限公司

联合创作 · 2024-05-30 14:30

(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3、为所投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士管理等服务;4、协助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四)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咨询服务;(五)承接投资者和关联公司以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货物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七)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八)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九)国内货运代理;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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