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

联合创作 · 2014-01-27 00:00

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

(1996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城建费用实行统一征收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建费用是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并具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城建项目收费。

第三条 各类城建费用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费用统收机构征收。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用地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城建费用的统一收取以及对建设单位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建费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规划管理部门对其项目设计方案初审后,持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项目审核通知单到统收机构缴纳项目报建阶段应缴纳的有关城建费用。该项目应缴纳的其他城建费用按项目实施阶段由建设单位向统收机构缴纳。

统收机构在收取城建费用时,应给建设单位出具收费凭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持统收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时,有关管理部门不得重复收费。

第七条 统收机构对收取的各项城建费用应统一管理,对按规定应缴市财政的应按月上缴;对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使用的费用由统收机构按月划拨。

统收机构每月应将收费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建费用的统一征收工作,并每季度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收费报表。

第九条 统收机构对市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用于城市建设的非城建项目收费,应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造成应收的城建费用流失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成追回流失费用。

第十一条 统收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有关城建费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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