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胜利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院的声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3316。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第九条 学院基本情况
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东营市人民政府主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占地49.6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16万平方米。现有专任教师260人,其中,教授17人、副教授177人;硕士106人,博士2人;全国优秀教师、山东省优秀教师等共44人,“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比例为85.4%。学院还聘任了190余名企业专家和技能大师为兼职教师,形成了一支以专任教师为骨干、以兼职教师为补充、专兼结合的高层次、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学院现设有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基础教学部等7个二级学院,共有石油工程技术、油气储运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物流管理、电气自动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应用化工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药学、护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12个普通高职招生专业,建有各类专业实验实训室92个,拥有ZJ50DB钻机、ZJ40L钻机、井下作业通井机、游梁式抽油机、12V190柴油机等各类实训设备和70DB钻井、采油工程、油气集输、带压作业等各类仿真模拟系统100余台(套);建有国家安全应急响应演练训练基地、中国石化油气生产信息化培训基地、胜利油田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胜利油田技能人才创新孵化基地等多个实训基地,并与30多家企业建立了校外实习基地。经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评估验收,学院被确定为省级技能培训基地,有31个工种可在学院培训和鉴定。
学院先后被评为“全国职工教育培训优秀示范点”“中国企业先进教育单位百强”“全国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山东省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山东省职业教育与创业教育先进学校”“东营市创业就业培训基地”“胜利油田文明先进单位”“胜利油田教育培训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透明,监督电话:0546-8551709。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2019年面向全国招收三年制专科生,招生专业:油气储运技术、石油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护理、药学、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校企合作)、建筑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校企合作)、物流管理。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山东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后,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指南、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投档进入我院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超过计划数,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成绩低的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依此类推;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按志愿相近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计划未满额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成绩要求。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专业男女比例均不设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录取结果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通过学院招生咨询电话、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执行。
(一)文理类普通专业学费5000,校企合作专业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的批复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700元—900元。
(三)学生个人生活费、书籍费等自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报到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规定,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不满1个月者按1个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部分专业学生还可获得由企业提供的专项奖学金,建立了奖、助、免、补等多种形式融于一体的学生奖励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或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山东胜利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山东胜利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一)学院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4号 邮编:257097
(二)学院网址:www.sdslvc.edu.cn;www.sdslvc.cn
(三)招生联系电话:0546-8553818 8680677 8680678
(四)传真电话:0546-8557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