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2004年29号)

联合创作 · 2004-01-01 00:29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


一、电力安全生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

二、电力安全生产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

三、各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并落实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各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五、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对电力的正常需求,防止和杜绝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电力系统运行要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各电力企业要协调配合,共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八、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重要工种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电力生产高新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推进电力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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