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2000年23号)

联合创作 · 2000-01-01 0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

环节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现就白银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如下: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十七日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