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2010年10号)
保监会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
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9〕86号
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精神,加快形成生猪保险与防疫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发展生猪保险,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产品市场的重要措施。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承保生猪1.53亿头次,承保能繁母猪9700万头次,生猪出险赔付700万头次,能繁母猪出险赔付500余万头次。生猪保险的开展,降低了生猪养殖者损失,提高了养殖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对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广大养殖户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
发展生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动物疫病及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提高生猪产业防灾能力,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社会和财政资源对农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长效保障机制,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级保险和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生猪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完善保险与防疫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在生猪保险工作取得重要成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制约生猪保险业务发展的突出问题,如耳标佩戴率不高导致保险基数不准,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到位导致理赔数量不清等问题。特别是当前猪肉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一些地区出现了养殖户变相杀猪、恶意出险的现象,生猪保险的道德风险增加。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兽医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共用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发展。
(一)协同推进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
各地兽医部门要在耳标监管、生猪防疫、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给予保险经办机构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寻求兽医部门的协助,建立顺畅的良性合作机制,提高生猪保险管理水平。各有关单位要共同努力,全力推进落实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生猪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
建立能繁母猪管理系统,有效区分育肥猪与能繁母猪,对提高能繁母猪养殖和防疫工作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应用能繁母猪专用标识和中央数据库对能繁母猪实行单独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和兽医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升能繁母猪保险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为完善保险和防疫信息的采集与管理,更好地推进防疫工作和生猪保险发展,各地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和兽医部门要推动实现生猪及能繁母猪保险和防疫信息数据的高效共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参与生猪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积极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沟通协调,做好保险和防疫工作衔接的具体事宜,协同指导各地实施好保险和防疫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共同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取得实效
(一)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协调和监管职能
一要推动建立由当地财政、兽医、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共同研究解决生猪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推动作用。二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严格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三要加大对违反市场秩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养殖户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取消经办资格。
(二)兽医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
各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协同保险部门开展生猪保险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与保险工作相协调的防疫检疫工作体系。一要强化耳标佩戴力度。严格落实《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加大对耳标佩戴的指导力度和监管力度,确保耳标佩戴率,并及时采集、上传信息。二要严格免疫制度。对保险生猪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要建立统一的防疫档案,详细记录保险生猪免疫情况。三要严格无害化处理。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对因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死亡的生猪,必须严格监督养殖经营者执行无害化处理,坚决防止病死猪肉进入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四要给予保险经办机构支持协助。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鉴定、耳标查验等工作,并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三)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一要在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兽医部门的领导下,带头维护市场秩序,不搞恶性价格竞争和违规经营。二要强化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三要准确核实承保数量,详细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四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兽医部门的有效合作,配合兽医部门做好耳标监管、疫情防控、疾病诊断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支付一定的工作及劳务、培训等费用,实现有效激励,确保生猪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降低养殖风险,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保 监 会
农 业 部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