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23号)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 22 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刘 鹏
2016年5月9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体育总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废止2件规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规章。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试行)
(1989年6月1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
二、废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员会条例
(1982年7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2〕体政研字8号)
(二)关于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审批原则
(1985年7月17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5〕体干字582号)
(三)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3号)
(四)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1986年2月2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6〕体综办字14号)
(五)授予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运动奖章的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7〕体综办字23号)
(六)教练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988年2月2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8〕体干字103号)
(七)对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的奖励试行办法
(1989年3月30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布,〔89〕体训竞综字21号)
(八)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1997年4月2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发布,体群字〔1997〕50号)
(九)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体经字〔1998〕365号)
(十)国家体育训练基地(中心)命名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30号)
(十一)体育彩票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1999〕444号)
(十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1999〕153号)
(十三)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游字〔2000〕304号)
(十四)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1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汽联字〔2001〕122号)
(十五)《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试行)
(2003年5月13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体群字〔2003〕42号)
(十六)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定办法
(2004年1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体群字〔2004〕10号)
(十七)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05年5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经字〔2005〕210号)
(十八)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08年8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人字〔2008〕460号)
(十九)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2012年3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青字〔2012〕18号)
三、修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并删去第(一)项中的“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原第七条增加一项:“工商营业执照”,列为第(六)项;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
(三)原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四)删去第十二条全文“申请人在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应当持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删去第十三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六)删去第十四条最后一句“经营者持换发的许可证到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续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