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六号)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2003年25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二十六 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
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