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六号)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2003年25号)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令
第 二十六 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景川
二○○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
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评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4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2010年21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54 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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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2001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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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4号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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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3年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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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2010年1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53 号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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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4年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9 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总 理 李 强 202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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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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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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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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