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18年2号)
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
建 设 总 体 方 案 的 批 复
国函〔201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体经济为发展经济的着力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以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为支撑,积极探索新旧动能转换模式,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促进全国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三、《方案》实施要加快提升济南、青岛、烟台核心地位,以其他14个设区市的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为补充,形成三核引领、区域融合互动的新旧动能转换总体格局。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和指导,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进展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