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
(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 自1991年6月8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产局(厅),各海区渔政局,中国水产总公司,各有关海洋捕捞企业,部属水产院校及科研单位:我部曾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日以(1990)农(渔政)字第18号发出通知,决定执行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并停止审批发展公海大型流网渔业项目,鉴于当前有些国家对我国渔船在北太平洋公海从事捕大麻哈鱼的流网作业反应强烈,以及确有一些不明渔船在公海冒充我国渔船从事流网作业,有损我国声誉。加之履行联合国大会有关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决议期限临近。因此,为避免由此而引起同有关国家不必要的矛盾,从大局出发,现对公海大型流网作业问题再作如下规定。
一、我国从事公海大型流网作业的渔船,无论是否经过批准,自即日起,一律停止在北太平洋等公海从事流网捕大麻哈鱼等作业。已在海上作业的渔船必须立即通知撤离。
二、凡经我部批准的外海和远洋捕捞渔船,应严格遵守审批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的作业海域和作业类别;更不得擅自从事流网作业或兼流网作业。
三、海洋捕捞渔船变更作业类别和海域,应按我部(1991)农(渔政)函字第1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经批准后,还应填报“海洋捕捞渔船审批表”经批准认可。
以上,请各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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