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
贵州省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定
(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强省会”行动,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委托方)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贵阳市、贵安新区的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以按照下列层级委托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二)安顺市、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平坝区、龙里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委托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花溪区、南明区人民政府无相应实施主体的,可以委托贵阳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方应当充分评估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事项。
第五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委托方应当会同受委托方在委托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需要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互关联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委托方在征得有关行政机关同意后,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同步委托。
第七条 需要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依法协商,签订委托协议。在委托协议的基础上,梳理需要委托的具体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设置委托事项和实施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范围、权限、期限等;
(四)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五)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期限届满前30日内,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实施情况,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继续委托。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订委托书。
第八条 受委托方应当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执法文书应当由委托方签章,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不得超越受委托的范围、权限和期限实施。
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规范执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案卷管理及评查等方面加强对受委托方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通执法信息,协商解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出现的问题。
受委托方应当主动与委托方对接,建立健全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优化流程,定期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情况报送委托方。
第十一条 受委托方不依法或者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方应当要求其改正,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委托,将中止或者终止委托的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超越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