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
地名由来:因京山市中心城区东7.5千米处有京源山,省去“源”字而得名。京源山一名始见于隋书《隋书·地理志》。隋大业三年(607)置京山县起,一直沿用此名。
2023年8月,2023年全国县域旅游发展潜力百佳县名单发布,京山市上榜,位列第37名。
2023年1月,京山市被授予2022年湖北省森林城市称号。
2022年6月,京山市入选2022年全国县域旅游发展潜力百佳县,位列第38。
2022年4月,京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入选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
2022年3月,京山市被命名(确认)为2021年湖北省卫生城市(县城、乡镇)。
2021年12月,2021中部百强县排行榜出炉,京山市位列第70。
2021年9月,京山市被列为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2021年06月,京山市被纳入2021年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名单。
2021年5月,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京山市人口数量为49.28万人,位列荆门市各县市区人口数量排行榜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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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位于鄂中,地处大洪山南麓、江汉平原北端;跨东径112°43′~113°29′,北纬30°42′~31°27′;东西距75公里,南北距86公里;东为安陆、应城市,南临天门市,西连钟祥市,北接随州市。最高处为西北部与随州市交界的山峰娘娘寨,海拔950.2米;最低处为永隆河潘家湾河床,海拔27米。新市镇东南距省城武汉市150公里,处于湖北经济最活跃的武汉—宜昌—襄阳大三角中心。全市版图面积3520平方公里(含屈家岭管理区173平方公里,太子山林场75平方公里),约占湖北省总面积1.78%。京山市历史悠久,人文丰厚,山川秀美,物产丰富,交通便利,被誉为“鄂中绿宝石,武汉后花园”。
京山市地处鄂中低山丘陵区至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地形大致分为低山、丘陵、岗地、平原四种类型;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山青水绿,自然环景优美,全市森林覆盖率44.5%;自然资源较丰富,非金属矿具有较高工业开采价值;土壤主要为水稻土、潮土、黄棕壤土、石灰土和紫色土5大类;历来自然灾害发生种类多且频繁,尤以旱灾突出,洪涝次之。
京山市人口绝大多数为汉族,各地散居少量少数民族人口,现有土家族、苗族、壮族、黎族、侗族、回族、瑶族、满族、蒙古族、布依族、畲族、水族、仡佬族、拉祜族、白族、柯尔克孜族、哈尼族、傈僳族、崩龙族(德昂族)、土族、佤族、藏族、傣族、彝族、怒族、朝鲜族、仫佬族、普米族、毛南族共29个少数民族2180人,占全县总人口0.3%,主要分布在钱场、永兴、曹武、孙桥、雁门口、永隆等镇,人口100人以上少数民族有土家族、回族、苗族、壮族。
2020年,全市设曹武、罗店、宋河、坪坝、三阳、绿林、杨集、孙桥、石龙、永漋、雁门口、钱场12个镇和新市街道,永兴街道,温泉街道,357个村民委员会,2348个村民小组,3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历史沿革:
春秋时代,京山属楚国,秦属南郡。
汉初,置云杜县,属江夏郡,县治在京山。
南北朝时,设新阳县。
南北朝梁时京山境内角陵县、盘陂县、富水县并属温州。
隋大业三年(607),废温州,改角陵为京山。
唐武德四年(621),重置温州,州治设京山县城。
宋乾德二年(964),裁富水县归京山县,属郢州。
自此,京山县统领今域。
至元十五年(1278),郢州改为安陆府,县属安陆府。
明嘉靖十年(1531),安陆府改为承天府,县随属。
崇祯十六年(1643),李自成起义军占领县城,在此建立农民政权二年。
清顺治二年(1645),承天府改为安陆府,县属安陆府。
民国初属湖北省第六行政督察区。
1936年,属湖北省第三行政督察区。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京山南部是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一部分,曾在雁门口台岭建立京山县苏维埃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京山县城被日军建立伪政权6年。
1947年12月20日,解放京山,恢复京山县建制。
1949年8月,将多宝湾、长滩埠等地区分别划归潜江、钟祥等县。
1950年,调整为9个区。
1952年增设十区驻杨集、十一区驻坪坝。
1957年初,撤销指导组,恢复区、乡建制。
1959年,撤销五三人民公社,恢复五三农场建制,城关镇改为县辖镇。
1961年改区、社制、设9区1镇,次年增设石龙区。
1975年11月,撤区并社。
1984年3月,撤社设区建乡。
1994年9月29日,荆沙市成立,京山县改属荆沙市。
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荆州市与荆门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1996〕111号,京山县划归荆门市管辖。
2018年2月22日,《民政部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的批复》民函〔2018〕51号,撤销京山县,设立县级京山市,以原京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京山市的行政区域,京山市人民政府驻新市镇城中路473号,京山市由湖北省直辖,荆门市代管。
2019年1月9日,《省民政厅关于京山市设立新市等街道办事处的批复》(鄂民政函[2019]36号),同意撤销新市镇、永兴镇,设立新市街道、永兴街道、温泉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