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广电总局下发223号文《关于加强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管理的通知》
共 1754字,需浏览 4分钟
·
2021-12-19 19:03
据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近日给互联网电视7大牌照商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电视视频业务管理的第223号文,通过牌照商对于当下正热的短视频业务进入互联网电视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也为短视频业务进入大屏的规范发展开启了正式通道。
近年,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媒体融合的深入,短视频开始从移动端流入互联网电视屏,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内容安全隐患。为维护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秩序,规范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在保障内容安全的同时丰富大屏内容,总局网络司对于加强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管理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在互联网电视各类产品中开展短视频业务,应按照网络视听新产品、新业务上线评估要求,由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先行开展自评估,并将短视频内容来源、呈现方式、审核机制、负责人员及其他涉及内容安全的材料上报省级广电管理部门,由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总局网络视听司组织开展内容安全评估。
二、开展短视频业务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要求>中关于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要求开展业务,坚持依法依规运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短视频内容只能来自于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集成平台或内容平台拟与商业机构合作开展短视频业务的,只能与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纳入规范管理的机构开展合作,且应将发展规划、方案等提前向总局报备。
三、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上推出的短视频APP、专区(专栏、频道等),不得直接以商业机构名称命名,或直接展示商业机构名称、LOGO、标识等特定信息;不得为观众提供针对短视频创作者(商业机构或个人等)的关注、订阅服务,不得提供弹幕、评论等互动服务。
四、互联网电视中的短视频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报道、访谈、调查和评论,以及对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等事务的报道、访谈、调查和评论的,只能由具备新闻资质的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国有新闻单位提供。短视频内容审核应在严格落实<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基础上,对标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标准,经全量审核后方可通过播控系统推送上线。严禁传播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节目内容。
五、鼓励导向正确、立意高远、制作精良的短视频作品进入电视屏。支持主流媒体与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开展短视频内容合作,规范开展业务。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加强正能量短视频内容储备,优先推送主题主线宣传节目,积极构建“弘扬转旋律、传播正能量"的大屏短视频生态。
最后,文件要求组织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对已开展或拟开展互联网电视短视频业务的集成平台组织上报新产品、新业务评估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或内容立即予以下线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尽快上报总局。
流媒体网解读
随着短视频的社会影响力日益提升,从移动端到电视大屏端也是大势所趋,在本次223号文中,总局对于短视频的大屏业务总体持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在规范的前提下允许牌照商开展短视频内容合作。这对于短视频的发展是有利的。
在短视频业务的具体执行中,业务报备机制、审核机制、牌照商合作机制、栏目名称机制等都借鉴了互联网电视原有业务的管理办法,并没有提出特别的管理要求,相关业务都属于对等管理。而牌照商要在短视频业务的管理上起到主要作用,未能和集成、内容牌照商形成合作的短视频业务则将面临下线处理。
同时由于短视频自身存在节目量大的特性,在内容审核方面,对标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标准,经全量审核后方可通过播控系统推送上线,这将是短期内短视频业务内容所面临的最大难题。
不过,从此次短视频的管理来看,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司新管理者,对于新业务的整体接纳度是开放的,在保证内容安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新业务在电视大屏上会有更多的呈现机会。而随着短视频在互联网电视平台的落地,在IPTV平台播出预计也将会是以此为准则的可实施状态。
精彩推荐
本期编辑/季堰
联系我们/1733811279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