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2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 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2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可以提出要约豁免申请的情形作了规定,并设置了不同的申请程序。近来,一些申请人及其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多次向我会咨询,当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否选择其中一条适用。为明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作为申请豁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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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7号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3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17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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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1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011年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1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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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8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2号(2017年1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8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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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4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 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11年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4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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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0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2号(2015年2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 10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5年4月23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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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21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0年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9〕 21 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9年10月18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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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号)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11年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 号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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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6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9年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6 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尚福林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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