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8年2号)

联合创作 · 2008-01-01 00: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大雾天气
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出现了5天以上的大雾天气,影响范围较大,由此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雾天导致的航班延误、机场旅客滞留、道路封闭、交通拥堵等,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根据气象卫星监测,由于冷空气势力较弱,近地面层湿度较大,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仍将持续出现雾或霾天气,部分地区能见度在100米以下。为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雾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大雾造成近地面层能见度低,对航空、公路交通、海洋航运而言都是高危险天气,容易诱发群死群伤的恶性交通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的工作,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全面落实防范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地减轻雾害影响,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决策服务和公众服务工作,不断加强对雾、霾天气的监测预警,强化监测分析和适时临近预报,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气象、公安、建设、铁道、交通、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进一步完善大气能见度观测系统,填补近海海面、新建交通干线等区域存在的大雾观测空白点,落实交通安全气象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增强应对大雾引发突发事件的能力。要进一步扩大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大雾天气预警信息和交通管制措施,提醒有关运输企业和个人合理安排生产营运,提醒人民群众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和时间,做好公众出行信息服务。
  三、加强科学管理,落实应对措施,防范和减轻大雾天气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大雾天气的应对准备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雾害防控机制,完善和实施科学的雾害防御专门预案,及时掌握大雾天气预报信息和雾情发生的时段、路段、海域范围,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行动。民航部门要制定、完善大雾天气条件下的飞行/运行标准、应急处置预案及有关工作程序,并指导各航空公司、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合理调配运力,提前做好应对大面积航班延误的准备工作,一旦乘客大量滞留,要做好通报解释和善后服务工作,维护好航班运行秩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对容易发生浓雾的路段,加大能见度检测设备布设密度,及时掌握雾的发展趋势,同时在雾区路段密布具有自主发光能力的轮廓标、凸起路标、雾灯等设施,引导车辆安全出行;要根据大雾的能见度和路面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限量和封闭措施;浓雾时要根据有关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加大道路巡逻管控力度,对已经滞留在路上的车辆,要及时护送、引导至绕行路线或安置在就近服务区等候,防止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铁路部门要根据大雾天气影响情况,严格执行雾天作业标准,做好列车运行调整,强化运输调度指挥,对穿越雾区的列车实行调度引导;要做好接触网和电力机车受电弓的清洁工作,防止发生雾闪。水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港区、航道和锚泊船的监管,把好船舶发航签证关,严禁船舶冒险离港航行,严格督促在航船舶主动采取锚泊扎雾等措施,防止船舶碰撞、搁浅等险情事故发生。发生大雾天气,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积极落实雾天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措施,确保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四、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应对大雾天气的意识和能力。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重点使营运单位、驾驶人员掌握雾天驾驶、航行规定以及不同天气环境下的安全运行要求和应急避险措施。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大雾危害和应对知识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预防、避险和互救能力。
  五、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联络畅通。因大雾天气造成道路、水上、航空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应急准备、事故处置等环节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防范和应对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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