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安全监管局(2003年28号)
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交通委员会、市政工程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年来,特别是在每年的汛期,山区公路的地质复杂路段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交通运输及公路施工人员安全构成很大的威胁。为有效防止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年汛期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年度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案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并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戒牌,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督促公路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在选择临时办公、居住地时,要特别注意避开易于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和沟口低洼处以及岩溶或洞穴塌陷发育地区,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四、对于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两侧岩石破碎,易于发生石块崩落的路段,应及时封闭坡面,并设置牢固的坡面防护系统,确保安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35号文件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在公路工程可行性论证阶段或初设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并在地质灾害详细勘察的基础上,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没有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施工;防治方案不落实的,工程不予验收。
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日关于要对施工的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消除隐患的指示精神,各级交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近期要联合对辖区内正在施工的公路工程进行检查,做好查险、排险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各级交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尽快部署和开展各项工作。交通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部
交 通 部
安全监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