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确保兰州现代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使广大考生更清楚地了解学院具体录取规则,确保教育部招生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普高招生录取)、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录取、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和单考单招录取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兰州现代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Lanzhou Modern Vocational College
第五条 院校标识码:4162014594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学院
第八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九龙江街500号
第九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十条 学院校区:学院现有两处校区——兰州新区主校区和兰州城关校区。城关校区为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我院录取的各类考生均在新区主校区进行学习及生活。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院目前下设八个二级学院,分别为:财经商贸学院、城市建设学院、教育艺术学院、理工学院、旅游航空学院、农林科技学院、卫生健康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二条 住宿条件:学生宿舍均设在新区主校区内。宿舍均采用4人间、上床下桌带储物柜布局,使用公共卫生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招生计划,研究招生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招生录取,讨论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班子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加强对招生录取过程中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以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我院高职(专科)招生共分两大类:普通高考招生、分类考试招生。普通高考招生包含:建档立卡专项(原精准扶贫专项)、普通类、艺体类及其他专项招生。分类考试招生包含: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招生、单考单招招生。各种招生类型,按时间先后依次为:普通高中生综合评价招生、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招生、中职升学考试招生、普通高考招生、单考单招招生。最终招生类型以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我院的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采取“3+2”中高职贯通培养,即先在与我院有联合培养协议的中职学校学习3年,然后进入兰州现代职业学院(高职)继续学习2年。中职阶段在中职学校学习,费用按中职学校标准收取;高职阶段在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学习,费用按我院标准收取。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经教育部核准招生专业并下达招生人数。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照志愿征集批次,继续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
1、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进档考生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计划满额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计划未满额专业;对不服从者,将予以退档。
2、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原则
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如未确定排序规则,同等条件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为:理工类(老高考)或选考物理类(新高考)按数学、语文、外语顺序确定;文史类(老高考)或选考历史类(新高考)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体类招生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评价招生,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排序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已经被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其他形式的考试招生录取。
第二十七条 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招生,成绩由综合评价、笔试、获奖加分三部分构成(详见《兰州现代职业学院2024年“中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升学工作实施方案》)。录取采取分数优先原则,总分相同时综合评价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中职升学考试招生,按照甘肃省教育厅公布的考试大纲划分的8个专业类别(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工业类、土木水利类、信息技术类、财经商贸类、旅游服务类、教育与文化艺术类)分别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
第二十九条 单考单招录取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评价方式。参加过甘肃省2024年普通高考及中职升学考试且具有成绩的考生,按照不低于报考院校2024年高考录取第一次投档相应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要求择优录取;参加招生院校统一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详见我院《2024年单考单招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 凡通过普通类或艺术类报考我院“空中乘务”和“民航运输服务”专业的考生需满足以下要求,否则将可能影响学习及就业,请谨慎报考。
1、身高:女生160-173cm,男生170-185cm;
2、视力: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E字表),无对视、斜视,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肤色好;无明显疤痕、胎记;无纹身;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体味;
4、口齿清楚;听力正常;性格开朗、心理素质好;
5、形体匀称,无“X”型腿、“O”型腿、无跛脚;
6、无精神病史,按照民航专业体检合格,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
7、政审合格(含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
除“空中乘务”和“民航运输服务”专业外,其他专业不做限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和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录取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打印《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加盖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公章和院长签名后邮寄给考生。考生收到《通知书》后,凭《通知书》到毕业学院或市(县、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学院凭《普通高考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数据库核实资格后,按《新生报到须知》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三十三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我院学生学习期满并经考试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学院名称:兰州现代职业学院
毕业证书信息可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
第八章 收费标准、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执行:
学费:4500元/年·生
住宿费:1100元/年·生
部分校企合作专业学费标准届时将根据相关文件及批示予以收取。
第三十六条 依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凡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以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
第九章 招生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凡有意报考兰州现代职业学院的考生,可登录学院官网或来电咨询我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九龙江街500号
邮政编码:730300
学院官网:https://www.lzmvc.edu.cn
微信公众号:gs-lzmvc-dy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0931-6515061
二级学院招生咨询电话:
财经商贸学院: 0931-6515311
城市建设学院: 0931-6515266
教育艺术学院: 0931-6515227
理工学院: 0931-6515337
旅游航空学院: 0931-6515358
农林科技学院: 0931-6515159
卫生健康学院: 0931-6515203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现代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所有公共课外语教学语种仅有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四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现代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