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2015年2号)

联合创作 · 2014-12-26 00: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
          

国办发〔201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木本油料产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也是提供健康优质食用植物油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国食用植物油消费量持续增长,需求缺口不断扩大,对外依存度明显上升,食用植物油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大力增加健康优质食用植物油供给,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提高供给能力为目标,以完善政策措施为基础,以提高科技水平为支撑,建立健全木本油料种植、加工、流通、消费产业体系,努力提高木本食用油的消费比重,推动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促进适度规模发展,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坚持依靠科技,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坚持适地适树,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宜林地、盐碱地、沙荒地,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持创新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将企业和农民利益联结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坚持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经营秩序,确保产品安全。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成800个油茶、核桃、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重点县,建立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示范基地,木本油料种植面积从现有的1.2亿亩发展到2亿亩,年产木本食用油150万吨左右。
  二、主要任务
  (四)优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布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核桃、油用牡丹、长柄扁桃、油橄榄、光皮梾木、元宝枫、翅果油树、杜仲、盐肤木、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树种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树种分布情况和适生区域,分树种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木本油料产业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地方林业重点工程紧密结合,因地制宜扩大木本油料种植面积。
  (五)加强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抓好木本油料树种良种选育及品种审(认)定,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良种生产供应体系,积极推进良种基地、定点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行优良品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造林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新建一批高产、稳产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对现有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
  (六)推进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跨地区经营、产供销一体化的木本食用油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引导农民开展标准化和专业化种植。鼓励木本油料林立体种植和综合开发,提高林地利用率和木本油料综合生产能力。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加强木本油料烘干、仓储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实现循环发展和综合利用。
  (七)健全木本油料市场体系。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本油料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建设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制定木本油料种植、仓储、加工、销售等生产标准,完善油脂产品和相关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规范木本食用油包装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木本食用油质量认证体系,加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工作力度,着力培育名牌产品。推动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确保产品绿色、健康、安全、环保。
  (八)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引导。加强对木本食用油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送检、抽检、公示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强木本食用油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通过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形式,倡导消费者合理用油和科学用油,促进形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国家统筹各类造林投资,加大对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和良种繁育的扶持力度,带动地方投资和各类社会投资积极参与。中央财政继续整合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支持主产区新建蓄水池、塘坝等水利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完善落实产油大县奖补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可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扶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木本油料产业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贷款项目,实行据实贴息。森林保险要逐步覆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建立生产灾害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木本油料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民投保。
  (十一)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强化科技攻关,进一步扶持木本油料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研究,支持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在木本油料产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国家级试点示范基地,通过推广优良高产新品种和配套技术示范,促进规模化、良种化种植。将木本油料采集、烘干、加工及综合利用列入国家科技创新开发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积极研发适宜木本油料种植、收获和加工的机械设备,提高生产加工机械化水平。鼓励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形成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产业开发有机联系的产学研紧密合作体系。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木本油料科技推广,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木本油料产业发展,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把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国家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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