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0: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学校2020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核准的计划为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执行《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按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等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俄语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绘画、动画、摄影、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艺术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艺术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艺术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文化课成绩也相同,体育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体育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体育类考生,可按相应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第十八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指令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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