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3年3月)(2013年22号)
环境保护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华北平原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发〔2013〕4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水利部编制的《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方案》是开展华北平原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及河南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将《方案》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省(市)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做好《方案》实施工作。
二、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好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及《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11-2020年)》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明确职责、合理布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
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地下水污染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工作,重点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地表水污染防控、重点污染源及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等工作,加强监管,逐步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
四、加强论证,科学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方案》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建设规模等。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积极推进《方案》实施工作。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 利 部
2013年4月22日
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3年3月)
一、充分认识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紧迫性
(一)华北平原范围。根据国土部门地下水资源调查和分区,华北平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的全部平原及河南、山东二省的黄河以北平原,面积13.9万平方公里,共涉及21市207县(市、区),分为山前冲积洪积倾斜平原、中部冲积湖积平原、东部冲积海积滨海平原。山西省作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要补给区涉及8市48县(市、区)。
(二)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表明,华北平原局部地区地下水存在重金属超标现象,主要污染指标为汞、铬、镉、铅等,主要分布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以及山东省德州等城市周边及工矿企业周围;局部地区地下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苯、四氯化碳、三氯乙烯等,主要分布在北京市南部郊区,河北省石家庄、邢台、邯郸城市周边,山东省济南地区-德州东部,河南省豫北平原等地区。
(三)地下水污染主要成因。海河流域受污染地表水入渗补给是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2010年,该流域废水排放量高达49.73亿吨,未达标的断面比例为60.6%,污染严重河流渠道、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以及不达标的再生水灌溉区等对地下水环境影响显著。重点污染源排放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要原因。华北平原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矿山开采及加工、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高尔夫球场等重点污染源对地下水产生点状、线状污染,部分中小型企业产生的废水未加处理通过渗井、渗坑违法向地下排放直接污染地下水。此外,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低下、监测网络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也直接影响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形势。华北平原位于重要的经济战略发展区域,地下水是华北平原重要饮用水源和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和工业企业周边地下水污染呈恶化趋势,严重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形势严峻。着力开展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明确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坚持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结合,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责任和完善环境监管相结合,保护地下水资源和防治地下水污染相结合,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修复示范相结合。优先解决华北平原地下水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保障华北平原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华北平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示范。
(六)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协同控制。加强地下水污染源环境监管,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地下水污染源地面防渗,以预防为主;充分结合海河和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控制地表污染源头、切断污染传输途径;坚持防治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治理。
——分区防治,突出重点。结合区域层面地下水污染评价结果,识别优先治理的污染区域,突出抓好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以重金属和有机污染为重点,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
——加强监控,循序渐进。加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监控力度,全面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动态评估地下水污染状况和成因。统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修复,适时提出地下水污染修复方案,在条件成熟和污染严重的地区开展地下水重金属和有机污染修复示范,探索地下水污染控制和修复的技术和方法。
(七)分区防治。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地下水补水、径流和排水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为落实《规划》分区防治任务,综合考虑各单元地下水污染指标、地下水使用功能、防治需求等因素,将蓟运河冲洪积扇等8个单元划定为治理单元,重点强化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加快整治造成地下水重金属、有机污染和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以下简称“三氮”)超标的污染源,努力改善地下水水质状况;将滦河冲洪积扇等16个单元划定为防控单元,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过程控制,有效控制地下水污染风险;将拒马河-大石河冲洪积扇等6个单元划定为一般保护单元,做好水源地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保持区域地下水水质稳定。
专栏 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单元 地下水污染治理单元是指地下水污染严重,并已对地下水饮用水源构成了严重威胁,迫切需要开展污染治理的单元;地下水污染防控单元是指地下水污染相对不够严重,地下水饮用水源存在一定风险的单元;地下水污染一般保护单元是指地下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比较安全的单元。 |
(八)主要目标。到2015年年底,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快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有所改善。到2020年年底,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重点区域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三、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提高地下水水质监测能力
(九)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到2015年年底,完成华北平原地下水监测区域点位建设,实施日常监测。环保部门针对华北平原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布设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组织开展水质例行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重点加强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三氮”污染指标监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建成后与国土资源和水利部门实施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相衔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十)加强地下水污染源监测。到2014年年底,针对位于华北平原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源补给径流区的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大中型矿山开采及加工区、地市级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规模较大的生活垃圾堆放场、高尔夫球场、大中型再生水灌区、县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等地下水环境风险较大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井布设需满足在每个污染源地下水背景区至少布置一个监测井和下游区至少布置三个监测井。监测井应充分利用现有井并适量新建监测井,同时开展报废机井的调查工作。新建监测井以污染相对严重的浅层地下水为主,兼顾目标含水层。充分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加强影响地下水环境安全的污染场地的土壤环境监测。企业应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指标除常规指标外,重点监测各个污染源的特征指标,切实履行地下水保护责任,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监督性监测,并规范、引导、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地下水环境相关监测。
(十一)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运行维护。中央和地方财政重点对公共地下水饮用水源、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等的监测井进行建设和维护,其他污染源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监测井建设和维护。根据水源、污染源变化情况,及时优化调整监测网。针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发现的污染进行跟踪监测,定期评估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状况、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现状和风险。
四、优先保护饮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十二)规范、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防止由于地下水超采造成的水质恶化;通过南水北调工程等水源配置工程和节水、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措施,逐步实现地下水超采区的禁采、限采及压采,达到采补平衡。科学实施地下水资源利用,地下水开发优先满足生活用水需求,兼顾工业和农业用水,做到优质优用,提高供水效益。加强对单一潜水含水层和饮用水源开采层的地下水保护。加强对农村浅层地下水环境保护,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强化地下水分层止水,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到2014年年底,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29个地市要在30个防治单元基础上,完成本辖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环境保护部备案。
(十三)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到2013年年底,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落实地下水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专项执法行动和督查,坚决取缔华北平原城镇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加强水源补给径流区环境监管。
(十四)加强地下水源环境管理。完善饮用水源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全面推进规范化饮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档案管理,建立华北平原区域内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档案。制定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增强对地下水污染指标的应急处理能力,形成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储备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优先实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地下水水源地的达标建设,按照“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和评估,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超标地下水饮用水源分类防治。到2014年年底,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提出污染防治方案,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治理工程示范。地方政府对水质未达到Ⅲ类的地下水水源采取相应措施,着力解决砷、总硬度、氟化物、铁等超标的问题。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撤销、更换。
五、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有效控制下渗影响
(十六)着力减少重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研究制定重污染水体的水质改善方案,重点控制北四河下游中汞、六价铬等重金属超标,卫河、徒骇河等水体有机污染物超标对地下水影响;逐步控制漳卫新河、徒骇河和马颊河等“三氮”等污染物超标对地下水影响。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加强排污口设置与取水许可、环评的协调联动。
(十七)降低再生水灌区地下水环境风险。充分衔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全国水资源保护“十二五”规划》、《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划。严格控制再生水灌溉对地下水污染,北京市大兴南红门再生水灌区、天津市再生水灌区、河北省洨河、邯郸市再生水灌区上游的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且不低于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严禁用不达标再生水直接灌溉。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
(十八)加强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防控。优化工业园区选址与工业园区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新建工业企业应全部进入园区。到2015年年底,所有工业园区要对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加强管理,完善防渗设施和检漏系统。对于已经造成地下水污染,且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园区,采取封闭、截流、净化恢复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十九)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充分衔接《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二五”规划》,强化天津市,河北石家庄、邢台、邯郸,山东滨州等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到2015年年底,城镇周边村庄的生活污水可纳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农户居住比较分散、地形条件复杂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源头控制地下水农药化肥施用量,在环境本底好、水力联系好、基础设施配套的农产品基地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国家粮食主产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
六、突出重点污染源防治,防控地下水环境风险
(二十)加强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污染预防和环境准入。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重点企业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到2015年年底,完成地下水重金属和有机污染成因评估分析,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对存在重大地下水环境风险企业应强制建设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地下水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二十一)防范石油化工行业(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污染地下水。重视埋地油罐和输油管线对地下水影响。采取埋地油罐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设置渗漏检测设施。加强输油管道的腐蚀、泄漏等监测,发现管道减薄或开裂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输送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到2014年年底,华北油田、中原油田、胜利油田的石油开采油泥堆放场等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应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并防止回注过程中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重点解决地下水有机污染问题。石化加工企业应查明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容器、机械、设备、管道发生泄漏的部位,提出地面防渗方案。到2014年年底,加油站单层地下油罐应更新为双层油罐或设置防渗池,并进行防渗漏自动监测。
(二十二)强化矿山开采及加工区周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提高矿产资源开采、运输和选冶技术,逐步建设与开采同步的地下水环境恢复建设机制。强化采场、废石堆场(排土场)、尾矿库、选矿厂、冶炼厂等区域地面防渗,防止含有重金属等污染物随地表水体下渗,以及通过矿坑、竖井、钻孔的直接导入等途径进入地下水。完成尾矿库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防止尾矿淋滤液渗漏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在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的煤矿矿区,综合实施矿区煤矸石、矿渣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二十三)控制工业固体废物对地下水影响。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防渗工作,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厘米/秒。对于华北平原已做防渗措施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应定期检查防渗设施漏损情况,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并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应立即关闭或封场。对于无防渗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应强化雨水导流渠建设,完善地面防渗设施。对于已封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要开展稳定性评估及长期地下水水质监测。危险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防渗等级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到2015年年底,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二十四)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工作。新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设置防渗层,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和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完善防渗措施和雨污分流系统,垃圾渗滤液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到达标排放。对于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开展稳定性评估及长期地下水水质监测。到2015年年底,完成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堆放场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风险评估工作。强化简易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闭过渡性的简易生活垃圾填埋设施,对于已污染地下水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及时开展渗滤液引流、终场覆盖等修复工作。
(二十五)强化高尔夫球场地下水环境管理。严禁在地下水水源补给径流区新建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已建的高尔夫球场应予以关闭。高尔夫球场农药和化肥使用情况每年年初向环保部门申报和备案,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GB 4285)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施用重金属、氰化物、氟化物等高污染、高残留的农药和化肥。完善高尔夫球场防渗膜、阻拦坝、过滤层等防渗设施建设。到2015年年底,高尔夫球场应建成汇集含残留农药化肥的雨水和地表径流的蓄水塘。
七、实施重点区域污染综合防治,确保治理单元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
(二十六)积极推进重金属超标单元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温榆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北京昌平区地下水铅重金属污染问题,对北京市首都钢铁公司搬迁场地提出场地修复技术方案;滹沱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石家庄市峡石沟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铅、汞重金属污染问题;滏阳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邯郸东部地区自行车零件加工企业等地下水铅、铬、汞、镉重金属污染问题;内黄南-冠县-宁津古河道带单元要着力解决山东省滨州、德州、东营、济南、聊城等市地下水铅污染问题。充分衔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石家庄辛集市、保定市徐水县、保定市安新县、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新乡市凤泉区、新乡市新乡县等污染防控区,科学选用清理污染源、地下水抽出处理、水力隔离等技术,开展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与修复工作。到2015年年底,地下水重金属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
(二十七)加快实施有机超标单元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蓟运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天津农药厂、天津染化厂、天津蓟县杨津庄镇化工厂旧址、河北唐山钢建集团等周边地下水有机污染问题;永定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北京化工二厂、焦化厂、西郊机场油库等有机污染问题;滹沱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石家庄市峡石沟生活垃圾填埋场、保定市石油炼化厂等有机污染问题;滏阳河冲洪积扇单元要着力解决石家庄市元氏污水坑等有机污染问题。积极推进濮阳市油田区地下水有机污染治理,开展化工厂场地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科学选用清理污染源、原位处理、地下水抽出处理、制度控制及监测自然衰减等措施,开展地下水有机污染综合防控与修复工作。到2015年年底,地下水有机污染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
(二十八)逐步开展“三氮”超标单元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加强蓟运河古河道带、潮白河古河道带等防治单元的“三氮”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的影响,综合采取经济、技术、工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生态农业,严格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管理,着力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工作。
八、完善地下水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
(二十九)完善地下水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研究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充分衔接。加快制定地下水污染责任追究和补偿等方面相关的规章,针对恶意排污和规避环境监管等行为加大惩处力度。针对华北平原的地下水重金属、有机和“三氮”的突出污染问题,编制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技术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
(三十)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源名单动态更新、环境监测、风险评估、责任追究、限期修复达标、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等制度,提升地下水环境管理水平。位于水源补给径流区的石油化工行业企业、大中型矿山开采及加工区、市级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和填埋场、正规和规模较大的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大中型高尔夫球场、大中型再生水灌区、县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等重点污染源,要加强定期监测,按季度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定期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调查评价,形成区域与场地相结合、污染源和水源统筹、政府与业主各负其责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制度。实施风险评估和污染溯源制度,加大受污染地下水责任追究力度,统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防范与修复,限期改善地下水水质。有关部门要建立华北平原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数据库,形成地下水环境状况信息共享制度,完善地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联合会商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
(三十一)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提高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地下水污染物检测、探地雷达等设备,定期开展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充分利用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地下水环境监测、群众信访举报、网络媒体等数据信息,重点针对污水“零排放”、废水排放量与理论产生量不一致的企业开展地下水环境监察执法。重点检查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去向、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等情况。严厉查处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渗坑、废弃井等恶意排放废水的企业。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及时公布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
九、健全投融资机制和经济政策,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
(三十二)多方筹措地下水污染防治资金。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石油化工行业、矿山开采及加工企业和高尔夫球场地下水污染防治以自筹资金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积极推进工作方案实施。对于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项目,中央财政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统筹考虑,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三十三)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石油化工行业、矿山开采及加工等重点污染源排污费征收力度。从高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差别水价等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限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地下水补给径流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十四)优先启动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考虑紧迫程度、项目前期工作、配套条件等因素,到2015年年底,优先启动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等一批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2015年后适时动态增补项目。
十、重视地下水污染科学研究,增强污染防治技术支撑
(三十五)加大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研发力度。通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等加大对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课题研究的支持,重点加强合理地下水位划定、矿山开采和地下水工施工对地下水的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引起的地下水水质变异、地下水水位变化对水质的影响跟踪监测、漏斗回复过程中引起的地下水污染、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等研究。
(三十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针对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问题,结合地下水水文地质特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国内适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展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产业。
十一、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责任,加强相关部门协调
(三十七)落实企业责任。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履行监测、管理和治理责任,防范地下水环境风险。对于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或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渗坑等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罚款;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强化地方责任。按照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状况负责的原则,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实目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狠抓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政策,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五省(市)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批复辖区内治理单元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十九)加强部门协调。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题会议,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专业调查研究队伍的作用,为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撑服务。
(四十)开展《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评估。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落实情况及实施进度每年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2015年后,对《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科学调整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优化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