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4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0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
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5〕101号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你们《关于分步组建华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贸〔2005〕1058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粮物流公司)是在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单位中央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权益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由国务院出资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包括中央投资为主的港口库、中转库、铁路车皮、船舶、集装箱以及维修中心等75个世行项目单位。
  三、华粮物流公司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和中转等业务。公司注册资本47.55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中央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核定。
  四、华粮物流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暂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国资委、粮食局管理。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华粮物流公司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实施监督。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华粮物流公司对所属世行项目单位的中央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其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及时归还世行项目贷款。
  六、华粮物流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可在部分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根据华粮物流公司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世行项目单位资产,组织协调运营,依法保护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世行项目单位的资产权益。今后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可对分支机构作必要调整。
  七、华粮物流公司在国家计划中实行计划单列,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及类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华粮物流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九、同意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给予华粮物流公司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华粮物流公司成立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切实保护有关地方和世行项目单位的资产权益,及时做好股份制改造工作,拟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公司章程,上报国务院审批。华粮物流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正常运行后,按照《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移交国资委或国资委所出资企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资改革〔2003〕144号)精神,由国资委按照规定程序考察并办理相关手续。
  组建华粮物流公司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进粮食“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储、散卸)的重要举措。华粮物流公司作为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为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服务的职责。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与协商,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同时,要对华粮物流公司加强指导,及时总结运行中的经验,逐步进行规范和完善。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章程》由你们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国 务 院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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