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修改6号令|强调这些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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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6:37
近日,广电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8号令)。决定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6号令)的修改,主要涵盖以下5个方面: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载明的业务类别之外,拟增加新产品或者开展新业务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
(四)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五)将《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的“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近期,随着对于媒体传播规范运营、安全播出的强化,广电总局也加强了对于政策、制度的相关调整和修订,而这一系列变化,将会对IPTV等电视新媒体业务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流媒体网将持续关注并做相关解读。
同时,在5月12-13日由流媒体网主办的第21届论道暨中国IPTV/OTT智能视听产业高峰论坛(正定论道)上,关于政策对于产业的影响和变化,也将会是本次大会的一个重要议题,敬请期待!
修改后最新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PDF全文,识别二维码可下载阅读:
▌本篇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本期编辑:七七
▌商务合作:1733811279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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