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12号)联合创作 · 2021-01-01 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民办教育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78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2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55号 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调整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9〕97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20〕27号 市场监管总局: 你局关于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12号)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同 意 建 立 省 级 空 间 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34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8年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8〕58号 应急部: 你部关于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7〕118号 工商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工商总局牵头的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