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 复(2006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
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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