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环保总局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2000年27号)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环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命名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县、市、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授予张志宽等66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者;
授予尤秉德等33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环境保护局等32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请获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命名表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对获命名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名单(略)
3.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4.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名单(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盘山县新宾县大连市金州区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虎林市庆安县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大丰市姜堰市江都市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磐安县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山东省 五莲县
河南省 内乡县
湖北省 当阳市钟祥市
湖南省 江永县
广东省 珠海市
海南省 三亚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广夏征沙渠种植基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