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编:5260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肇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内录取批次:本科:第二批本科批次;专科:第三批专科。其它省份的录取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联合招收港澳地区和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二批。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可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1;省外各批次投档比例为1︰1至1︰1.2,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学校对投出档案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先考虑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录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专业志愿,以此类推至最后一名进档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一定比例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总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成绩´60%;体育类专业: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成绩´50%。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以外省(区)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按统考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条 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录取专业时以加分后的总分为准。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的招生办法按国家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旅游管理、广播电视学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低于4125px、女身高低于3950px的考生慎重报考。体育类、舞蹈类专业因用人单位要求,请男身高低于4200px、女身高低于3950px、裸眼视力低于4.7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视具体情况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生/学年):

  1.本科:文史类4590元,理工类(含体育、外语)5190元,软件工程8000元,艺术类(含专科)10000元。

  2.专科:文史类5250元,理工类6410元。

  住宿费标准(生/学年):视不同的住宿标准在500元至1500元之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2.国家助学贷款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学生根据政策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及住宿费贷款额度最高为每年8000元。

  3.学校奖学金

  学校每年对学年度表现优秀的学生分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4.学校单项奖学金

  学校每年对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国家、省、市组织的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活动或文艺、体育比赛等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者,或见义勇为、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单项奖励。

  5.学校勤工助学

  学校每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近千个,学生可以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每人每月勤工助学酬金一般为250-360元。

  6.陈熹奖学金

  由香港慈善家陈熹先生资助 100万元港币设立“陈熹奖教奖学基金”,每年奖励大学三年级各班学习成绩优秀并排名第一的学生。

  7.香港福慧系列奖助学金

  由香港福慧慈善基金会捐资设立福慧系列奖助学金,每年提供35万元以上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4000元。

  8.仲明助学金

  由企业家杨国强先生捐资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困难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

  另外,各二级学院还分别设立了多个专项奖助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监察处

  联系人:谭老师

  监督电话:0758-2716246

  传真:0758-2716586

  电子邮箱:zqxyzsb @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716043

  传真:0758-2716010

  电子邮箱:zqxyzsb@zq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q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q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学院2017年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肇庆学院委托肇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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