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察学院2023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北京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部署要求,结合北京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本、专科招生实际,为规范学院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层次公安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北京警察学院;英文全称:Beijing Police College。
第五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院,包括大学本科,学制4年;大学专科(高职), 学制3年。
第六条 学院办学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涧路11号。
第七条 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举办者、北京市公安局为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为教育主管部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一所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院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对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
(一)本科专业: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警犬技术。
(二)专科专业:警犬技术。
第十二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定向原则编制:
(一)根据市局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提出的由学院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情况进行编制;
(二)考虑公安的职业特殊性,招收女生的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后,报市局、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公安专业招生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和考察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和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或考察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能被学院录取。
第十五条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招生对象:招收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考生。
第十七条 政治条件:
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生本人必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并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有其他不适于做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十八条 体检项目和标准:
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9年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单侧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其他:两耳无重听,无口吃,嗅觉不迟钝,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须在正常范围内;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第十九条 体能条件: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条 心理条件
聘请公安部或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专门机构,组织考生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具体标准和要求以招生当年公安部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属提前录取院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学院录取安排在本、专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录取通知书均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同时通过学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选考科目:本科专业侦查学、治安学、涉外警务、公安管理学、警犬技术专业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和化学”。专科专业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进行录取,不涉及选考科目。
第二十四条 本、专科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北京市高招办统一发布的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报考学院本科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需达到95分以上(含);报考学院专科专业的考生,要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政治”和“信息技术”两门成绩须达到“合格”。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只开设英语语种的外语公共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从高考分数、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心理测试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分专业录取时坚持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第一志愿所报专业均未能录取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予以退档。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院接收非一志愿考生。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选考“思想政治”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选考“物理和化学”科目专业组的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另外,学院认可北京市当年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加分项目。
若第一次投档生源不足,剩余计划将进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一致。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学生的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有关情况上报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高招办,并及时核查问题,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入 学
第二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本科:侦查学、治安学、涉外警务、公安管理学、警犬技术专业42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交通管理工程专业4600元/年。
专科:警犬技术专业4200元/年。
本、专科住宿费标准:750元/年。
第二十八条 奖励与资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伙食补贴;学院为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评定相应等级的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待遇及管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集中住宿,统一着人民警察制服,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按学籍管理规定,学院为在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本科生按规定条件授予学士学位。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的有关规定,学生毕业时可参加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招警统一考试,并经考察、体检、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评,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者,由市局择优录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电话、学院网址、招生办电子邮箱及公众号:
联系电话:(010)89767080
监督电话:(010)89768421
学院网址:www.bjpc.edu.cn
招生办电子信箱:bjpczhaoban@126.com
微信公众号:北京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快手公众号:北京警察学院
抖音公众号:北京警察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