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办法

联合创作 · 2010-11-06 00:00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发展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千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野生动物均须保护(详见野生动物保护目录附件)。

第三条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是千山风景名胜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景区内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措施。

第四条  对各类动物的卵、巢、穴、洞及其赖以生存和繁殖的栖息环境,应认真保护。

第五条  凡是进入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不准携带猎枪、气枪等猎具,千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狩猎。

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风景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携猎枪、猎具进入风景区的,由公安部门按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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