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联合创作 · 2024-08-15 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招,确保我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第 三 条 学校性质:黑龙江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 四 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黑河学院

  第 五 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 六 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 七 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招生;

  (二)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基本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六)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七)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

  (八)配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做好招生方面的相关服务与协调工作。

  第 八 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进行监督,保证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 九 条 学院2018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核准的计划为准。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 十 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由我校设点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使用我校专业校考合格成绩,其他均使用其所在省统考成绩,山东省音乐类专业未设省统考,我校又未设校考,可参考其他同类院校的校考合格成绩报考我校,我校使用山东省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文化课总分相同,按照考试科目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后录取,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内蒙古自治区实行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总成绩(不含任何加分)为准。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校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外语语种要求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我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有相应的助学金、伙食补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长奖学金。对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将通过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广泛争取社会资助、充分利用校内自筹特困生资金和国家特困生资助资金,以及助学贷款等方式,解决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五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64300

  咨询电话:0456-6842222 、6842777

  传真电话:0456-6842888

  网 址:www.hhxyzsb.com

  电子信箱:hhxyzb@163.com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黑河学院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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