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文化研究

联合创作 · 2023-10-06 11:45

现代人的社会、政治秩序以及公民认同,都以对法治的信仰为特征。然而,很少有人从文化视角出发,研究公共生活的这一基本特征。《法律的文化研究》第一次全面审视了对法律文化进行一种现代的智识探索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本书中,保罗·卡恩从一种跨学科的视野出发,广泛吸收了来自哲学、人类学 、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尤其是福柯的谱系学与格尔茨的文化人类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外在于法律的规范框架的法学进路。

卡恩认为,法律不只是一种规则体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建构的。然而,美国主流法学家都是法治的信仰者,他们普遍接受了一种以法律改革为导向的规范主义进路,而不去进一步追问法治本身的建构性。因此,卡恩指出,若想对法律文化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我们就必须置身于法律实践的边界之外,抑制革故鼎新的志向,然后去解释那些建构了法治的神话与信仰。通...

现代人的社会、政治秩序以及公民认同,都以对法治的信仰为特征。然而,很少有人从文化视角出发,研究公共生活的这一基本特征。《法律的文化研究》第一次全面审视了对法律文化进行一种现代的智识探索究竟意味着什么。在本书中,保罗·卡恩从一种跨学科的视野出发,广泛吸收了来自哲学、人类学 、历史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尤其是福柯的谱系学与格尔茨的文化人类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外在于法律的规范框架的法学进路。

卡恩认为,法律不只是一种规则体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建构的。然而,美国主流法学家都是法治的信仰者,他们普遍接受了一种以法律改革为导向的规范主义进路,而不去进一步追问法治本身的建构性。因此,卡恩指出,若想对法律文化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我们就必须置身于法律实践的边界之外,抑制革故鼎新的志向,然后去解释那些建构了法治的神话与信仰。通过分析时间、空间、公民、法官、主权等概念,以及法治文化的内部理论,卡恩概述了法律的文化研究所必需的方法论,从而为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学科指明了方向。

------------------------------------推荐语------------------------------------

通过展示“法律的文化研究”的自我认识功能,保罗·卡恩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法学如何可能。而他对“法治”的文化透视,对所有法律人,尤其是那些汲汲于推动和实现法治的人们,极富启迪和警示作用。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这一观察被公认为是对美国政治现实的准确描述。本书从一位美国法学教授的内部视角进一步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文化问题都会都会变成法律问题,法院往往成为“文化战争”的主战场,对立的各方都指责对方过于政治化,而试图将自己的政治主张用法律话语包装起来。法治本身也是一种文化,它由美国社会的具体文化争论所建构,同时也反过来建构着这种具体文化。超越文化具体性的普世法治模式是不存在的。卡恩试图找出一种中立的学术视角来观察、描述和阐释文化的法律构型与法律的文化语境,使学者回归学者的本分,而不是充当一种政治-文化势力的战士或打手,但同时也不至于象天真的(或世故的)法教义学学者那样看不到(或假装看不到)法律本身的非中立性和不融贯性。本书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的法治文化,也因其提出了一种研究法律与文化之间交互建构关系的非派系方法而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反思当下中国的法治与文化。同时,本书可以被看成是卡恩已经或正在被翻译成中文的一系列著作的方法论和主要议题纲领,有助于我们把握这位当代重要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全貌。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

《法律的文化研究》是一份针对教义式法学的宣战书。在不长的篇幅里,卡恩以庖丁解牛式的精准笔法瓦解了法律的所谓“规范性”与“理性”,并由此打通了法学与神学之间的理论纽带。此书具有相当强烈的批判性,但不同于一般批判性研究的是,它并不满足于单纯的解构,而是以搭建新的学术范式为目标。就理论高度和视野而言,西方法学界极少有可与比肩者。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借用作者另一著作《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本书其实是摆正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位置。作者强调法学必须抛弃进步主义神话,学者应当认识到理性的局限、降低对改革的期待;让哲学褪去柏拉图的政治野心,回归苏格拉底的谦逊。这与蔡枢衡先生所谓“法律对于社会的发展只能推波助澜,不能兴风作浪”有异曲同工之处。对于“热闹”的中国法学界来说,该书的翻译出版适逢其时,值得细细品读。

——聂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这是一本展示耶鲁法学研究之典型气质的学术著作。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因为本书是江湖传言的“除了法律,什么都教(teaching anything but law)”的所谓耶鲁法学院教学风格的产物,而主要是由于本书所大力倡导的“规范性中立(normative neutrality)”的学术立场。这种从事法律的文化研究时所坚持的“规范性中立”立场,强调法学研究并不是非得汲汲于服务法律改革。在这本自承意在“改变法学的方向”的著作中,保罗·卡恩采取了一种哲学性的学术进路(尤其是谱系学和构造学的进路),力图从智识上理解法律想象是如何构造了一个意义的世界,并阐述了八条富有启发性的操作方法。虽然本书完全放弃了法律改革导向的学术冲动,但这丝毫无损于其兼具很强的批判性和重构性。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治是什么?这是法学理论最为经典和古老的问题。面对这个老问题,卡恩教授提出了一个富有洞见的新见解:法治是一种独特的文化想象。正是依赖于对时间、空间、主权、个体、共同体等概念的独特想象,法治才得以成为一种正当的生活与治理方式。对于真正深刻理解现代法治,本书不可不读。

——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作者简介

保罗·卡恩,耶鲁大学法学院罗伯特·W. 温纳“法律与人文”讲席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小奥威尔·H. 谢尔国际人权中心主任。卡恩教授先后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与耶鲁大学,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际法学、文化理论与哲学。其代表作还有:《法律君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与美国的建构》(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1997 )、《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2004)、《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2006)、《 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Political Theology: Four ...

作者简介

保罗·卡恩,耶鲁大学法学院罗伯特·W. 温纳“法律与人文”讲席教授,耶鲁大学法学院小奥威尔·H. 谢尔国际人权中心主任。卡恩教授先后毕业于芝加哥大学与耶鲁大学,研究领域为宪法学、国际法学、文化理论与哲学。其代表作还有:《法律君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与美国的建构》(The Reign of Law: Marbury v. Madis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merica, 1997 )、《摆正自由主义的位置》(Putting Liberalism in its Place, 2004)、《走出伊甸园:亚当、夏娃与恶的问题》(Out of Eden: Adam and Eve and the Problem of Evil, 2006)、《 政治神学:新主权四论》(Political Theology: Four New Chapters on the Concept of Sovereignty, 2011 )、《在影片中发现我们自己:新生代的哲学》(Finding Ourselves at the Movies: Philosophy for a New Generation, 2013)、《陈述理由:司法意见的技艺》(Making the Case: The Art of the Judicial opinion, 2016)。

译者简介

康向宇,山西省古交市人,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与政治思想史。

校者简介

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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