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修订版)
传统中国的司法理想,可概括为“无讼”社会。对于“鼠牙雀角” 的词讼案件,州县牧令往往不愿轻易受理;为了实现“耸动”官府的意图,诉讼两造就采取“将小事闹大”的修辞技巧和行动策略。明清中国的司法构造,具有明显的科层化特征;而适用于徒罪以上案件的审转程序,*能体现这一特征。审转程序,兼具慎重刑名与控制官员的双重功能。无论笞杖案件抑或徒刑以上案件,鉴于“过得乡场,过得官场”以及“摆平理顺,案结事了”的政治考量,在援引裁判规范时,司法官员大多以“情法两尽”为上佳选择。
徐忠明
1960年12月生,上海人,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荣誉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出版著作《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2014年版,译林出版社2019年版)、《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等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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