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法所能
本书收录的是欧文-费斯关于法院裁判的作品。他的文章在20世纪影响深远,并代表了学界对于美国法律伟大源头的不懈追寻。通过重新解释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以及该案所确立的原则,费斯提出了法官象征公众理性和法院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塑造社会的观点。
本书文章所持的立场现在看来有些不合时宜,但却一度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作为公共理性的表达,为我们的公共生活提供着制度构架。法官通过法律将公共理性具体化。法官的作用在于测度立法权威所确立的价值和现实生活之间的差距,从而找到弥补两者罅隙的方法。
欧文·费斯(OwenFiss)是耶鲁大学斯特林法学教授。他1959年从达特茅斯学院本科毕业后赴牛津大学深造两年.获哲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964年毕业。他曾在1965年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威廉·布伦南大法官的法官助理,1966-1968年担任美国司法部民权署特别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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