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这本书的标题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设定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模式。其基本构思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式,在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充的同时,按照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从法制的进化过程来看,这种“回应型法”的出现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炻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
本书的主张与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庞德(Roscoe Pound)式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宣称,回应型法才是这些务实派法律理论的真正的纲领。因为它标志着法的进化更高级阶段,是自治型法的继承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回应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说它非常近似于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的状态:只有理...
这本书的标题表明,作者的目的是要改造法制,设定一个符合社会变革需要的规范性模式。其基本构思是:使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合在一定的制度之内,通过缩减中间环节和扩大参与机会的方式,在维护普遍性规范和公共秩充的同时,按照法的固有逻辑去实现人的可变的价值期望。从法制的进化过程来看,这种“回应型法”的出现是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他们把社会上存在的法律现象分炻种类型:“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以及作为改革方向的“回应型法”。
本书的主张与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及庞德(Roscoe Pound)式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甚至宣称,回应型法才是这些务实派法律理论的真正的纲领。因为它标志着法的进化更高级阶段,是自治型法的继承和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回应型法的既是普遍性的、又是特殊性的;或者说它非常近似于黑格尔所描述的辩证的状态:只有理性的事物才是现实的,只有现实的事物才理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