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联合创作 · 2023-10-02 22:22

约翰·奥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

约翰·奥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国法学家。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后研读法律,并于1818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825年,放弃律师职业。1826年,值英国伦敦大学(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为该大学的首任法理学教授。同年,赴德国研究法学和法律,并撰写课堂讲义。1828年返回英国,开始在伦敦大学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1832年停止在该大学的讲座。1835年辞去法理学教授职位。此后,基本居住国外。其间,1833年,被任命为英国刑事法律委员会(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员。1833年至1834年,任英国皇家刑事法律及刑事诉讼法律委员会(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员。1834年,在英国法学协会会所( theInner Temple)开设法理学讲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出版著作《一般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系列讲座纲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学的范围》(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后主要著述见于后人编辑出版的系列讲座,即《法理学讲演录》(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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