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界限
法官们有时听审这样的案件,其中他们如实理解的法律规定了他们认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结果。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认为,至少在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法官有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大多数律师、法学学者以及普通公民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观点的论证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
布兰德•杰弗里(Jeffrey Brand)将伦理理论与对案例法的讨论相结合,质疑支持传统观点的诸论据,包括来自法官宣誓维护法律这一事实的论据、我们服从法律之义务的论据等。之后,基于法治促进善的种种方式,他形成一种另类观点。即使受道德驱使,法官过度越法的模式也能够破坏法治。布兰德研究了个体法官对参与破坏性的越法审判的模式在道德上负责任的条件。这些论证建立在集体意图的新近理论之上,并预设一个中立于行动者的框架,而非为许多道德哲学家所支持的关联于行动者的框架。布兰德公然反对传统观点...
法官们有时听审这样的案件,其中他们如实理解的法律规定了他们认为在道德上令人反感的结果。尽管如此,大多数人认为,至少在合理、公正的法律体系中,法官有一种伦理上的义务正确适用法律。这是大多数律师、法学学者以及普通公民的观点,但是,出人意料的是,该观点的论证却很少受到哲学家的关注。
布兰德•杰弗里(Jeffrey Brand)将伦理理论与对案例法的讨论相结合,质疑支持传统观点的诸论据,包括来自法官宣誓维护法律这一事实的论据、我们服从法律之义务的论据等。之后,基于法治促进善的种种方式,他形成一种另类观点。即使受道德驱使,法官过度越法的模式也能够破坏法治。布兰德研究了个体法官对参与破坏性的越法审判的模式在道德上负责任的条件。这些论证建立在集体意图的新近理论之上,并预设一个中立于行动者的框架,而非为许多道德哲学家所支持的关联于行动者的框架。布兰德公然反对传统观点,主张法官们不总是在道德上有义务正确适用法律。尽管他们有义务不参与过度的司法越法的模式,但是,如果法治在其他方面运行良好,那么,为避免不正义的结果,对法律的个别背离极少是一个道德错误。
《合法性的限度》会引起哲学家、法学学者、律师以及任何关心裁判伦理之人的关注。
[美]杰弗里•布兰德,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学研究,专注于跨学科的管理学与经济学、法学的跨学科研究,发表了大量的论文。
译者简介
娄曲亢:女,河南通许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自然法,已发表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