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导论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与科学交叉的学科,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兼容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式,采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并结合法哲学、社会哲学及理论法学等学科,从独特的视角进行研究。该书拟列入中德法学文库。
前言
序言
中文版序
第四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一章 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
第二章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社会学
第三章 法社会学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部分 法社会学理论家
第四章 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第五章 诶米尔·迪尔凯姆
第六章 尤金·埃里希
第七章 马克斯·韦伯
第八章 特奥多尔·盖格尔
第九章 尼克拉斯·卢曼
第十章 赫尔穆特·谢尔斯基
第三部分 法律与社会(一般法哲学)
第十一章 社会学上的法律概念
第十二章 一般法律原则
第十三章 制裁
第十四章 法的有效与效力
第十五章 权力、统治和法律
第十六章 冲...
法社会学是社会学与科学交叉的学科,本书在研究方法上,兼容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式,采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并结合法哲学、社会哲学及理论法学等学科,从独特的视角进行研究。该书拟列入中德法学文库。
前言
序言
中文版序
第四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部分 法社会学的性质
第一章 法社会学——社会学的分支
第二章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社会学
第三章 法社会学的历史和现状
第二部分 法社会学理论家
第四章 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第五章 诶米尔·迪尔凯姆
第六章 尤金·埃里希
第七章 马克斯·韦伯
第八章 特奥多尔·盖格尔
第九章 尼克拉斯·卢曼
第十章 赫尔穆特·谢尔斯基
第三部分 法律与社会(一般法哲学)
第十一章 社会学上的法律概念
第十二章 一般法律原则
第十三章 制裁
第十四章 法的有效与效力
第十五章 权力、统治和法律
第十六章 冲突与冲突的解决
第十七章 法律文化研究
第十八章 人类和法律
第十九章 法律人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章 法律的进化
索引
(作者)托马斯·莱塞尔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官,1992年以后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并于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担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学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学术成果颇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
(译者)高旭军
高旭军,苏州大学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赴德留学,先后就读于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法学系。2001年获得德学院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同济大...
(作者)托马斯·莱塞尔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官,1992年以后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并于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担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学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学术成果颇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
(译者)高旭军
高旭军,苏州大学文学学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1995年赴德留学,先后就读于柏林自由大学和洪堡大学法学系。2001年获得德学院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同济大学中德学院西门子和蒂森·克虏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私法基金教席教授,兼任文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共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20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和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