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法與天下法
戰國秦漢以來到隋唐的法制發展,總的說來,對內實施律令法,對外實施「天下法」;律令法是用來約束每一個人的行為,天下法則是用來約束域外君長,但兩者終極目標均在德化百姓。兩者在漢以後逐漸建立以「禮」作為立法基礎,到隋唐而完備,可說是先秦以來儒教初次在禮律方面最具體的實踐。
這樣的歷史意義,在於以禮、律(法)作為建立秩序的兩大要素,而律(法)是禮的外在表現。「天下法」最能具體落實的地區,是歷史上所謂的「東亞世界」;其法制上的共通特質,或稱「中華法系」,或稱「東亞法文化圈」。
安史之亂是政治法制化成敗的分水嶺,令典重要性逐漸後退,律與令二大法制的運作系統成為形式化,宋以後政治逐漸獨裁化。律典雖至明清猶見遵行,令典至明初則罷廢。宋以後千年間的歷史發展,的確與唐以前的中古時期大不同了。
高明士
學歷
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現職
臺灣大學名譽教授
經歷
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主任
著作
《東亞教育圈形成史論》(2003)、《東亞傳統教育與法文化》(2007)、《天下秩序與文化圈的探索》(2008)等書及論文多篇。
主編
《唐律與國家社會研究》(1999)、《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2003)、《東亞傳統教育與法制研究》全二冊(2005)、《東亞傳統家禮、教育與國法研究》全二冊(2005)、《中國法制史叢書》全十冊(2005-20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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