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自由 : 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
本书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本书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本书的命题超越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包括一种司法权力的来源,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古代与现代自由的解释方法。在讨论积极自由的角色时,本书展示了这一宪法主旨影响着法官对宪法文本的解释。
田雷,现任教于山东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博士,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曾译有《法院与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
斯蒂芬·布雷耶,自1994年起,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此之前,他曾任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出版有《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规制及其改革》等行政法领域内的经典著作;自1980年至1994年,布雷耶为联邦第一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并在土990年至土994年担任该院首席法官。在任职最高法院后,布雷耶成为自由派宪法解释理论的代言者,并在2005年出版《积极自由:美国宪法的民主解释论》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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