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明词补编(上下)

联合创作 · 2023-10-10 14:20

一、本编是对《全明词》的辑补,编纂体例依《全明词》成例。

二、凡《全明词》未收之明代词人词作、已收词人之未收词作,均在收录之列。

三、本编于《全明词》未收之词人,撰写作者小传,简介其字号、籍贯、生卒年、仕历、著述等项,凡有不详者,则从阙;于《全明词》已收之词人,不再撰写小传,仅作「已见《全明词》(第某册》第某页」,并录《全明词》小传中作者生卒年或登科之年份。若小传中作者生卒年失载或误载而实际可考者,则加以补正,以便词人之次序编排。

四、本编以词人之生年为序次进行编排。凡生年不详者,则参照其卒年、科第、交游等情状处理。无论《全明词》已收、未收之词人,统一编排。

五、本编于易代之际之词人,大抵依《全明词》成例而略作变通,以便尽量与《全金元词》《全清词》(顺康卷》相衔接。凡《全金元词》失收之由元人明之词人,无论仕明与否,均予...

一、本编是对《全明词》的辑补,编纂体例依《全明词》成例。

二、凡《全明词》未收之明代词人词作、已收词人之未收词作,均在收录之列。

三、本编于《全明词》未收之词人,撰写作者小传,简介其字号、籍贯、生卒年、仕历、著述等项,凡有不详者,则从阙;于《全明词》已收之词人,不再撰写小传,仅作「已见《全明词》(第某册》第某页」,并录《全明词》小传中作者生卒年或登科之年份。若小传中作者生卒年失载或误载而实际可考者,则加以补正,以便词人之次序编排。

四、本编以词人之生年为序次进行编排。凡生年不详者,则参照其卒年、科第、交游等情状处理。无论《全明词》已收、未收之词人,统一编排。

五、本编于易代之际之词人,大抵依《全明词》成例而略作变通,以便尽量与《全金元词》《全清词》(顺康卷》相衔接。凡《全金元词》失收之由元人明之词人,无论仕明与否,均予收录;由明人清之词人,则区别对待:

(一)凡《全明词》、《全清词》俱已收录之词人,小传作「已见《全明词》(第某册》第某页,又见《全清词》《顺康卷第某册》第某页一,除确知卒于明末、为《全清词》所误收之明代词人外,一般只收录为两书俱失收之词作(即《全明词》失收而《全清词》已收之词作,本编一般也不予收录》;若《全清词》据词选收录,而作者实有别集存在者,则本编据别集收录时,为保持完整,仍予收录,并注明「已见《全清词》」。

(二)凡《全清词》已收录而《全明词》未收之词人,无论仕清与否,本编一般不收录;个别情况确需收录者,加案语说明。

(三)凡卒于顺治年问,尽管在人清后也曾短暂出仕,若为《全清词》所失收之词人,本编也酌情收之。

六、本编所收各家词作之篇目编排,均依底本编次,不作调整,并注明来源;于别集以外收辑之词作,则排于该人已录别集词作之后,也注明来源。凡不能确切肯定为该人所作的,则作为「存疑词」收录于该人词作之末。

七、凡《全明词》据词选、词话、方志等收录之词作,箱《作者之别集中所收录原作相校,不完整(如词选等类中将原作上下阕割裂为两首)或异文较多者,本编重新收录,并加案语说明。

八、本编依《全明词》成例,统一以词调为正题;词意标题为副题,列于正题之后;小序则另起一行,列于正题之下。

九、本编于帐词类,删去长篇序文,只录词作,但词题中「帐词」、「词」之类名称仍予保留,以明词作之本来属性;若词题中本无「帐词」之类名称,则加案语说明。

十、本编对出自同一卷次之连续排列若千首同调之词,从第二首起统以二刚调一标之;如系联章,则从第二首起以「其二」、「其三」标之;如连续排列若干首虽不同调但同题之词,从第二首起统以「前题」标之。

十一、词之正文,依《词谱》、《词律》断句;与谱、律不合者,参酌词意断句;失调名或自度曲,也按词意断句并分閧。

十二、本编之标点,依《全明词》成例。

十三、本编校勘以校是非为主,凡衍倒讹脱处慎加校订,并加案语。明显讹误处则径改。凡所用底本有漫漶不清处,则尽量采用同一版本之不同藏本增补,不作说明。如用不同版本校补,则加案语说明。

十四、为保持作品原貌,正文中的异体字般不作改动。词牌名中的异体字改成规范的繁体字,以求同一词牌在目录中文字统一。

十五、为求体例上的统一,本编于元末明初词人之籍贯,一律以永乐元年以后之明代行政区划为依据,分属于南北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

十六、为便于检索,本编正文后附有「引用书目」及「作者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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