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理性
本卷收录了作者关于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的研究成果,所涉范围从元伦理学的基础问题到自然法理论在伦理层面的实践应用,诸如核威慑、淫秽以及言论自由,此外还包括堕胎和克隆。
本卷为某些评断性、道德性判断的客观性进行了辩护,同时本卷的元伦理学研究与多个研究者进行了论辩,比如尤尔根;哈贝马斯、伯纳德;威廉姆斯、大卫;休谟、马克斯;韦伯、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对于维特根斯坦的《论确定性》,本卷也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理解。接下来的研究主要围绕菲利帕;福特、杰弗里;沃尔克、列奥;施特劳斯、特伦斯;埃尔文、马修;克莱默、阿奎那的新经院主义解读者、功利主义者、博弈论者以及论述道德思想的伊曼努尔·康德而展开。此外,约翰·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J.S.密尔言论自由的理解,以及雅各布;马里旦对“先天”知识的诉诸是富争议的。本卷所提出的基础问题包括:法律推理如何区别于一般的实践推理?...
本卷收录了作者关于实践理性和道德哲学的研究成果,所涉范围从元伦理学的基础问题到自然法理论在伦理层面的实践应用,诸如核威慑、淫秽以及言论自由,此外还包括堕胎和克隆。
本卷为某些评断性、道德性判断的客观性进行了辩护,同时本卷的元伦理学研究与多个研究者进行了论辩,比如尤尔根;哈贝马斯、伯纳德;威廉姆斯、大卫;休谟、马克斯;韦伯、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对于维特根斯坦的《论确定性》,本卷也提出了一种崭新的理解。接下来的研究主要围绕菲利帕;福特、杰弗里;沃尔克、列奥;施特劳斯、特伦斯;埃尔文、马修;克莱默、阿奎那的新经院主义解读者、功利主义者、博弈论者以及论述道德思想的伊曼努尔·康德而展开。此外,约翰·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J.S.密尔言论自由的理解,以及雅各布;马里旦对“先天”知识的诉诸是富争议的。本卷所提出的基础问题包括:法律推理如何区别于一般的实践推理?审美如何区别于色情诱惑?潜理性因素如何进入公正的理性标准之中?美德如何依赖于原则和规范?以及不可通约性如何在道德思想中起作用?
约翰菲尼斯: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邀请。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批评。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的阐释...
约翰菲尼斯:当代著名自然法理论家,现为牛津大学荣休教授。1940年生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1961年在阿德莱德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以“罗德学者”身份前往牛津大学学习,1965年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此后曾执教于加州伯克利分校,1966至2010年任教于牛津大学大学院,担任研究员和导师四十余年。1976至1978年,曾被短暂借调至马拉维大学,任该大学法律系主任。1989年,牛津大学为他专设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教席,直至其荣休。菲尼斯攻读博士期间,接受其师赫伯特·哈特撰写邀请。当今任何对自然法的研究和评论都必须包括对菲尼斯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没有一本书在重新论述自然法理论方面具有这样重大的影响,受到如此广泛的批评。之后,菲尼斯还出版了数部著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其自然法理论框架和总体风貌。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尼斯·劳埃德认为菲尼斯是“当代对于自然法的阐释者”;新古典自然法理论的杰出学者、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乔治,称菲尼斯“对当代有关实践理性、正义、共同善、权利、义务和法律非正义问题的争论作出了重要贡献”。菲尼斯被中国法理学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重点推介,2005年以来,其著作也开始译介到中国,逐渐为中国法理学界所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