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论
合同解除是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基本民事制度之一。围绕着合同解除的方式、事由、效果、行使和消灭等,学理和实践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制度作出了诸多立法完善,但在解释适用层面,依然存在着大量“悬而未决”的理论难题。本书在对合同解除的历史演变和现有规范体系进行宏观植理的基础上,围绕着《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安排,就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行使与消灭、解除的法律后果、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排除继续履行与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等核心版块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证和探讨,最终得出对合同解除制度的体系性思考和总结。本书充分运用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梳理了从《合同法》到《民法典》以来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并在《民法典》的规范框架下,就合同解除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释方案。另外,通过对“违约方解除权”等问题的深度剖析,本书旨在凸显合同解...
合同解除是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关注的基本民事制度之一。围绕着合同解除的方式、事由、效果、行使和消灭等,学理和实践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制度作出了诸多立法完善,但在解释适用层面,依然存在着大量“悬而未决”的理论难题。本书在对合同解除的历史演变和现有规范体系进行宏观植理的基础上,围绕着《民法典》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安排,就合意解除、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权行使与消灭、解除的法律后果、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排除继续履行与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等核心版块的内容进行详细论证和探讨,最终得出对合同解除制度的体系性思考和总结。本书充分运用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梳理了从《合同法》到《民法典》以来审判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并在《民法典》的规范框架下,就合同解除相关疑难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释方案。另外,通过对“违约方解除权”等问题的深度剖析,本书旨在凸显合同解除制度与契约必守原则的内在关联:解除制度的核心功能并非对违约方的惩罚,也非对契约必守原则的背离。相反,合理的解除规范配置,不仅在于平衡合同双方权益,而且对维护契约必守原则同样具有着积极的意义。
陆青
1981年9月生,浙江上虞人,意大利维罗纳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代表性论著有:《合同解除效果的意思自治研究:以意大利法为背景的考察》、《债是法锁:债法要义》(译著)、《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基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研究》及《数字时代的身份构建及其法律保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