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八版)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通过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编入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普遍适用性规范,涉及基本原则、权利、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制度等。《民法总则》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而《民法总论》(教科书)则是民法总则的教科书、法理研究。《民法总论》(教科书)是以《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是对《民法总则》的诠释和发展。《民法总则》的制定应当体现和反映了我国大陆地区《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并体现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水平和现状。《民法总则》的实施有赖于《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可以推动并促进《民法总则》的实施和完善。
《民法总则》基本继受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制度创新不多,仅增加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公序良俗原则、除斥期间、虚拟财产、胎儿权利能力、成年人监护预先制度、意思表示等制度,是《民法...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通过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编入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普遍适用性规范,涉及基本原则、权利、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制度等。《民法总则》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规范,而《民法总论》(教科书)则是民法总则的教科书、法理研究。《民法总论》(教科书)是以《民法总则》为研究对象,是对《民法总则》的诠释和发展。《民法总则》的制定应当体现和反映了我国大陆地区《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并体现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水平和现状。《民法总则》的实施有赖于《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民法总论》(教科书)的研究成果可以推动并促进《民法总则》的实施和完善。
《民法总则》基本继受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制度创新不多,仅增加了习惯的法源地位、公序良俗原则、除斥期间、虚拟财产、胎儿权利能力、成年人监护预先制度、意思表示等制度,是《民法通则》的修订版。《民法总则》的整体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如基本规定、民事权利、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等,且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表述和风格,如民法基本概念前冠以“民事”和基本原则的表述等。《民法总则》充斥大量的宣示性条款,不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意义和功能,缺乏实益。寄希望于民法典编纂能够改变这种状况,使民法规范成为名副其实的规范,而不是空有其名而无其实。
《民法总则》并未完全展现民法理论研究成果和民商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成就。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三十多年后,中国民法理论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加之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形成了丰富的判例资源,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经济总量与民商事纠纷的数量呈现正相关关系,经济发达地区对民法规则的需求远超过其他地区,需要民法规范妥善、公平、合理地处理不断涌现的民商事纠纷,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效率。《民法总则》是否立足于社会现实,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并成为法院裁判民商事纠纷的基本准则,是其生命力所在。在今后十年里,民法总论的任务是补充、修正、丰富、完善《民法总则》的规则,这是历史赋予这个时代民法学者的使命。
本次对《民法总论》的修订,是围绕《民法总则》的颁布和实施而展开的。在第七版的基础上完善和丰富了案例,大幅度增加了案例的数量,引用的案例涵盖了民法总论的所有问题,以典型案例全面、深入诠释民法规范和理论,充分展示了民法总则理论对民商事审判实践的指导和应用,借以说明民法总论的实践性而非空洞的理论。囿于篇幅和体例,教材未能对所有案例展开评述,仅部分案例有一定程度的展开。由于先前的版本对民法理论的研究反映了传统民法基本规则和理论及《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基本体现了《民法总则》规则,涉及规则方面可修改内容的不多,所占修改篇幅的比例不大。
《民法总论》的修订引用了大量的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公报案例阐述了我国民商事裁判观点、法律适用问题及案例中蕴含的司法价值取向和司法方法论,是民商事审判实践的重要参照和依据,构成民法的事实法源。从1985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有1368个案例,其中民商事案例663个(占48.46%),涉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的共312篇(占民商事案例的47.06%),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次是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占民商事案例的14.33%),共计95篇;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案例分别为55、52、52篇(均约占民商事案例的8%);海事海商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案件均不足40篇(占民商事案例的12.67%);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仅13篇(仅占民商事案例的2%),所占比重最小。民商事公报案例中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热点案件多为合同纠纷案件,以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类型为主。民商事公报案例在最高法院(260个)和江苏省(95个)、上海市(83个)、北京市(31个)和广东省(29个)所占比重较高,地域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江西上饶人,1990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兼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监事和独立董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曾为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从事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领域的研究和教学,已经出版的著作有《公司法学》、《物权法论》、《社会保险法论》、《保险法论》、《民法物权论》、《财产保险法》和《再保险法》;译著有《合同法的丰富性》和《法理学》;主编《合同法学》、《商法学》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