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通论
大陆法民法的体系,由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构成。民法的本质为私法自治。民法体系之中,债法最能体现民法的性格。粗略言之,债法可分为两大领域:一为交易法,一为救济法。交易法以合同法为基石,以契约自由为灵魂,最全面地体现了民法作为自治法、任意法的品格,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性质区别;救济法以侵权行为法与不当得利法为主干,以填补损害与恢复原状为宗旨,最直观地体现了民法作为补偿法的特性,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功能分工。
本书围绕债法的特性,以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为两大主线,以债法总论总其成。全书重点在于债法总论、合同总论与侵权行为总论。本书以阐明现行法为基本任务,在阐明通说的同时,也对某些问题表明了作者的见解。尤其对于理论与实务上有争议的问题,力图展示本书立场。同时,本书在阐明国内法的同时,注重分析代表现代债法趋势的国际法律文件,以反映债法的新近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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