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六

轻识古籍

共 8915字,需浏览 18分钟

 ·

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六

䟽议曰:擅兴律者,汉相萧何创为兴律,魏以擅事附之,名为擅兴律。晋复去擅为兴。又至髙齐,攺为兴擅律,隋开皇,攺为擅兴律。虽题目增损,随时㳂革,原其㫖趣,意义不殊。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廏库足讫,须备不虞,故此论兵次于廏库之下。

诸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䟽议曰:依令,差兵十人以上,并须铜鱼勑书勘同,始合荖发。若急须兵处,准程不得奏闻者,听便荖发,即须言上。若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輙擅发十人以上、九十九人以下,徒一年;满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七百人以上,流三千里,千人绞。故注云谓无警急,又不先言上而辄发兵者。虽即言上而不待报,谓准程应得言上者,并须待报。若不待报,犹为擅发,但文书施行即坐,不必要在得兵。其擅发九人以下,律、令无文,当不应为从重。

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䟽议曰:?有发兵文书,执兵者不合即与,亦湏先言上待报,然后

给与。违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罪一等。故注云亦谓不先言上,不待报者。告令发遣即坐,不必要待兵行。

其㓂贼卒来,欲有攻袭,即城屯反叛,若贼有内应,急须兵者,得便调发。?非所属,比部官司,亦得调发给与,并即言上。

䟽议曰:其有㓂贼卒来入境,欲有攻击掩袭,及国内城镇及屯聚兵马之处,或反叛,或外贼自相翻动,内应国家。如此等事,急须兵者,得便调发。谓得随便,未言上待报,即许调发。虽非所属,谓所在人兵不相管?,急须兵处,虽比部官司亦得调发,掌兵军司亦得随便给与。各即言上,并谓急须兵处,不容先言上者。

若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其不即言上者,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权差人夫,足以追捕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应机赴敌,急须兵马,若不即调发及虽调发不即给与者,准所须人数,并与擅发罪同,谓须十人以上,不即调发及不即给与,各徒一年;百人各徒一年半;每百人,各加一等;千人以上,各得绞罪。其不即言上者,谓军务警急,听先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以其不即言上,亦准所发人数,减罪一等。若有逃亡盗贼,谓非兵㓂,直是逃亡,或为盗贼,所在官府得权差人夫,足以追捕,不同擅发兵之例,故云不用此律。

诸应调发杂物,供给军事者,?先言上待报,违者徒一年,给与者,减一等。䟽议曰:谓随军所须,战具所用,供给军事,虽非人兵,?先言上待报,始得调发。注云谓给军用,当从私出?是。若应用官物,自有常式,此为出私家,故须先言上待报,违者徒一年。若知不先言上,虽言上不待报,即给与者,减一等,合杖一百。

若事有警急,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若不调发及不给与者,亦徒一年。不即言上者,各减一等。䟽议曰:事有警急,㓂贼卒来,欲有攻袭等事,得便调发给与,并即言上,为事有警急,彼此准程,不得言上待报。

若不即调发及不给与者,并徒一年。不即言上,各减一等,俱合杖一百。

诸应给发兵符而不给,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若下符违式。

䟽议曰:依公式令:下鱼符,畿内三左二右,畿外五左一右。左者在内,右者付外。行用之日,从第一为首,后更有事须用,以次发之,周而复始。又条:应给鱼符及传符?长官、执长官,无,次官执。此据元付在外之日,是为应给发兵符。其符通授官、荖使、杂、追徴等,以发兵事重,故以发兵为文。应下发兵符而不下者,谓荖兵不下左符。若下符违式,谓不依次第,不得承用者。

及不以符合从事,或符不合,不速以闻,各徒二年。其违限不即还符者,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等。

䟽议曰:不以符合从事者,谓执兵之司得左符?用,右符勘合,始从发兵之事。若不合符,即从事,或勘左符与右符不合,不速奏者,各徒二年。违限不即还符,谓执符之司勘符讫,依公式令封符付使人,若使人更徃别处未即还者,附余使传送。若州内有使次,诸府緫附,五日内无使,须荖专使送之。若违此令限,不即还符者,得徒一年;余符,各减二等。余符者,谓禁苑及交廵鱼符之?。若符至,不合即从其事,或勘符不合,不速奏闻,徒一年;不即还符,杖九十。是名余符,各减二等。注云凢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依令:车驾廵幸,皇太子监国,有兵马受处分者,为木契。若王公以下、在京留守及诸州有兵马受处分,并行军所及领兵五百人以上、马五百疋以上征讨,亦给木契。既用木契,发兵即同发兵符法。监门式:皇城内诸街铺各给木契,京城诸街铺各给木鱼。金部、司农准式,亦并给木契。但是在式诸契,并同余符。诸拣㸃卫士,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䟽议曰:拣㸃卫士,注云:征人亦同。征人谓非卫士,临时募行者。若取舍不平者,一人杖七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拣㸃之法,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故注云不平,谓舍冨取贫,舍强取弱,舍多丁而取少丁。之?者,谓老少能否,临时比校,不平者?是。

若军名先定,而差遣不平,减二等。即应差主帅而差卫士者,加一等;其有欠剰者,各加一等。

䟽议曰:军名先定,谓卫士之徒,临时差遣不平者,减罪二等,一人笞五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应差队副以上而差卫士者,加一等,谓一人杖六十,三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此直为主帅、卫士不同,故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拣㸃卫士及征人有欠剰,亦各加本罪一等,主帅欠剰亦同。其不平之,与欠剰既罪名不等,即准并满之法科之。

诸征人冐名相代者,徒二年;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䟽议曰:介胄之士,有进无退,征名既定,不可假名。赏罚须有所归,何冝辄相冐代?如有违者,首徒二年,从减一等。同居亲属代者,减二等。称同居亲属者,谓同居共财者。若征处得勲,彼此俱不合叙。

若部内有冐名相代者,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县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各罪止徒二年。主司知情,与冐名者同罪。䟽议曰:部内有冐名者,谓里正所部之内有征人冐名相代,里正不觉一人,里正笞五十,一人加一等,九人徒二年。若县内一人典笞三十,二人加一等,十五人杖一百,二十一人徒二年。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即尉为第二从,丞为第三从,令及主簿、录事为第四从。

州随所管县多少,通计为罪。谓管二县者,二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四人加一等;管三县者,三人冐名,州典笞三十,六人加一等之?。判司以上节级?,如县罪计加,通计亦准此。各罪止徒二年,谓里正及县典、州典,各罪止徒二年,故注云佐职以上,节级为坐。知情者,谓里正及州县遣兵之官,若主典知冐代情,并与冐名者同罪。

其在军冐名者,队正同里正

䟽议曰:其在军冐名者,谓卫士以上得罪,一同征人。队正、副得罪,准里正,亦一人笞五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凡言队正,队副同称凡言者。凡称队正之处,队副即同

旅帅,校尉减队正一等。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䟽议曰:依军防令,每一旅帅管二队正,每一校尉管二旅帅。既非亲监当者,同减队正一等,谓一人冐名笞四十,一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果毅、折冲,随所管校尉多少,通计为罪。每府管五校尉之处,亦有管四校尉、三校尉者,谓管三校尉者三人冐名,管四校尉者四人冐名,管五校尉者,五人冐名:各得笞四十。不满此数,不坐。通计之法,并凖上文州管县之义。注云其主典以上,并同州县之法,谓罪亦从下始。府典同州典,兵曹为第二从,长史、果毅为第三从,折冲为第四从,录事同下从。依律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府官为坐。

诸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即差发从行而违期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春秋之义,春搜,夏苖,秋狝冬狩,?因农?,以讲大事,即今校阅是也。又车驾亲行,是名大集校阅,而有违期不到者,谓于集时不到,即杖一百,每更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谓队副以上、将军以下,集时不到者,即差发从行,而违限者,各减一等,谓正身当时不到,杖九十,每三日加一等。主帅以上同上解。其折冲府校阅在式有文不到者,各凖违式之罪。若所司不告者,罪在所司。

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

䟽议曰: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故、失罪等,为其事大,虽失不减。注云谓临军征讨,有所调发兵马,及应须供军器械,或所须战具,各依期㑹,克日俱充。有所阙者,即是稽废,故云有所调发而稽废者。若充使命,告报军期,而违限废事者,亦是乏军兴,故失罪等。

不忧军事者,杖一百。

䟽议曰:谓随身七事及火幕、行具、细小之物,临军征讨,有所阙乏,一事不充,即杖一百。注云谓临军征讨,亦据临战,不及别求。若未从军,尚容求覔,即从违式法。

诸征人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即临军征讨而稽期者,流三千里,三日斩。

䟽议曰:谓名已从军,兵马并发,不即进路,而致稽留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二十日绞。谓从军人上道日,计满二十日。即临军征讨者,谓钲皷相闻,指期交战,而稽期者,流三千里;经三日者,斩。

若用舍从权,不拘此律。

䟽议曰:推毂寄重,义资英略,阃外之事,见可即为。军中号令,理贵机速,用舍从权,务在成济。故注云或应期赴难,违期即斩。舍罪求功,虽怠不戮者,谓或违于军令,别求异功;或虽即愆期,拟収后效;或戮或舍,随事处断。如此之?,不拘此律。

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

䟽议曰:或伺贼间?,密期征讨,乃有奸人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者,间谓徃来,谍谓觇候,传通国家消息,以报贼徒。化外人来为间谍者,谓声教之外,四夷之人,私入国内,徃来觇候者,或传书信与化内人,并受化外书信,知情容止停藏者,并绞。

诸主将守城,为贼所攻,不固守而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覆者,斩。若连接宼贼,被遣斥候,不觉贼来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亦斩。

䟽议曰:主将者,谓主领人兵亲为主将者,或镇将、戍主,或留守边城州县。城主之?守城,为贼所攻击,不能固守,弃城而去,及守备不设,谓预备有阙,廵警不严,被贼所掩袭覆败者,斩。若连接?贼,谓军垒连接,旗旄相望。被遣斥候,谓指斥候望,不觉贼来入境者,徒三年。以故致有覆败者,以其不觉贼来,为贼掩袭,致城及人兵有覆败者,亦斩。

诸主将以下,临阵先退,若?贼对阵,舍仗投军,及弃贼来降,而輙杀者,斩。

䟽议曰:主将以下,谓战士以上,临阵交兵而有先退。若?贼对阵,而舍仗投军,谓背彼㐫徒,舍仗?命;及虽非对阵,弃贼来降,而辄杀之者,斩。谓先退以下,?从此坐。

即违犯军令,军还以后,在律有条者,依律断;无条者,勿论。疏议曰:若违犯军中号令者,军还以后,其所违之罪,在律有条者,仍依律断。直违将军教令,在律无条,军还之后,不合论罪,故云无条者勿论。

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在军所者,谓在行军之所。镇戍者,谓在镇戍之处。私放征防人还者,谓征防之人未合还家。辄私放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宼贼而亡者,斩。主司故纵,与同罪。若放征人令还,各得此罪。又条:防人向防及在防未满而亡者,镇人亦同,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放防人还者,各得此罪。是名各以征、镇人逃亡罪论。即私放辄离军、镇者,谓放军人去军,防人离镇、既非即放还,征、防二色,各减本罪二等。

若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准一人。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被放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依捕亡律:从军征讨而亡,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若放十五人,一日亦合绞。其放镇戍人而还一人,一日杖八十,三日加一等,三十一日流三千里。若放三十一人,一日亦流三千里。即私放辄离军、镇者,各减二等,谓放征人去军,一日杖九十,一日加一等,十五日徒三年。若放防人离镇,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是为放人多者,一人准一日;放日多者,一日准一人。注云谓放三人各五日,放五人各三日,俱累成十五日,各合绞。称之?者,或放七人各二日,又放一人经一日,亦为十五日,合绞。人之与日,并得相累。或人或日,累成十五日,?至死刑,故云之?并经宿乃坐,不经宿者无罪。虽经宿不满日者,一人从不应为之坐,征人从重,镇戍从轻。注云经宿乃坐者,以人日相率,恐放十人,经半日即为五人之罪,故云经宿乃坐,还与百刻义同。临军征讨而放者,斩,谓临阵对宼,辄放征人,不待终日,即合处斩。被放者,流三千里。被放征人、防人,各减主司罪一等,故云各减一等。

诸临军征讨,而巧诈以避征役,䟽议曰:临对?贼,即欲追讨,乃巧诈方便,推避征役。注云巧诈百端,或有诬告人罪,以求推对;或故犯轻法,意在留连;或故自伤残;或诈为疾患,奸诈不一,故云百端。不可备陈,故云之?。

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以故有所稽乏者,以乏军兴论。未废事者减一等。主司不加穷核,而承诈者减罪二等,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加役流。

䟽议曰:有所校试,谓临军之时,一艺以上,应供军用,军中校试,故以能为不能。以巧诈不能之故,于军有所稽违,及致阙乏废事者,以乏军兴论,故失俱合斩。若于事未废,减死一等。主司不加穷核,主司,谓应检勘校试之人。不加穷研核实,而承诈依信者,减罪人罪二等。知情者,谓知巧诈之情,并与犯者同罪,至死者加役流,未阙事者流三千里。

诸镇戍有犯,本条无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䟽议曰:镇戍有所犯法,本条无罪名者,谓镇戍防人冐名相代,及主司知情不知情,若镇戍拒贼而有巧诈避役,

若有校试,以能为不能,并在镇戍中无有罪名者,各减征人二等。

诸戎仗非公文出给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者,杖一百。仪仗各减三等。

䟽议曰:出给戎仗兵器,非得公文而辄出给者,主司徒二年。主司,谓当判署者。虽有符牒合给,未判而出给,谓有符牒到司,仍未行判,即准符牒出给者,杖一百。其于留守所及诸州府差发,或应用鱼符勑书而不用者,亦徒二年。仪仗各减三等,仪仗,谓吉㐫、卤簿、诸门㦸矟之?。无文牒出给者,杖一百;未判出给者,杖七十。故云各减三等。

诸镇戍应遣畨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而不放者,减一等。

䟽议曰:依军防令:防人畨代,?十月一日交代。如官司违限不遣,若准程稽违不早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即代到不放,谓防人十月一日替到不放者,减一等,谓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䟽议曰:依军防令,防人在防,守固之外,唯得修理军器、城隍、公廨、屋宇,各量防人多少,于当处侧近给空闲地,逐水陆所宜,斟酌营种,并杂蔬菜,以?粮贮,及?防人等食。此非正役,不责全功,自须苦乐均平,量力驱使。镇戍官司使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若使不以理,而防人虽不逃走,仍从违令科断。

诸有所兴造,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各计庸坐?论减一等。

䟽议曰:修城郭,筑堤防,兴起人功,有所营造,依营缮令,计人功多少,申尚书省听报,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报,各计所役人、庸坐、?论减一等。其庸,倍论,罪止徒二年半。

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笞五十。若事巳损费,各并计所违?庸,重者,坐?论减一等。

䟽议曰:

即料请财物及人功多少,违实者,谓官有营造,应须市买,料请所须财物及料用人功多少,故不以实者,笞五十。若事巳损费,或巳损财物,或巳费人功,各并计所费功庸,准?重者,坐?论减一等。重者,谓重于笞五十,即五疋一尺以上,坐?论减一等,合杖六十者,为?重。本料不实,止坐元料之人。若由请人不实,即请者合坐。失者,各减三等。依名例律:以?致罪,频犯者,各倍论。此既因?获罪,功、庸出众人之上,并通官物,即合累而倍论。若直费官财物,不损庸直,止据所费财料,不在倍限。虽费人功倍,并不重官物,止从官物科断,即是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论。

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论。

䟽议曰:非法兴造,谓法令无文,虽则有文,非时兴造亦是。若作池?、賔馆之属及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驱使,十庸以上,坐?论。既准众人为庸,亦须累而倍折。故注云谓为公事役使,而非法令所听者,因而率歛财物者,亦并计坐?论,仍亦倍折,以其非法赋歛,不自入已,得罪故轻。

诸工作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庸,坐?论减一等。其供奉作者,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

䟽议曰:工作,谓在官司造作,辄违様式,有不如法者,笞四十。不任用,谓造作不任时用,及应更作者,并计所不任?庸,累倍坐?论减一等,十疋杖一百,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其供奉作加二等者,供奉之义,已于职制解讫,若不如法,杖六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坐?论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其并倍讫,不重费官物者,并直计官物科之,其?不倍。工匠各以所由为罪。监当官司各减三等者,谓亲监当造作,若有不如法,减工匠三等,笞十;不任用及应更作,减坐?四等,罪止徒一年;供奉作,罪止徒二年之?。

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䟽议曰:私有禁兵器,谓甲、弩、矛、矟、具装等,依令私家不合有。若有矛、矟者,各徒一年半。注云谓非弓、箭、刀、楯、短矛者,此上五事,私家听有,其旌旗、幡帜及仪仗,并私家不得辄有,违者,从不应为重,杖八十。

弩一张,加二等;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甲三领及弩五张,绞。私造者,各加一等。

䟽议曰:弩一张,加二等,谓加私有禁兵器罪二等,合徒二年半;甲一领及弩三张,流二千里。有甲、有弩,各得其罪。甲三领及弩五张绞,亦甲、弩准数各得绞罪。私造者,各加一等,谓私造甲、弩及禁兵器,各加私有罪一等。

问曰:私有甲三领及弩五张,准依律文,各合处绞。有人私有甲二领并弩四张,欲处何罪?

荅曰:畜甲、畜弩,各立罪名,既非一事,不合并满。依名例律,

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有甲罪重,有弩坐轻。既有弩四张,已合流罪,加一满五,即至死刑,况加甲二领,明合处绞。私有弩四张,加甲一领者,亦合死刑。注甲谓皮鐡等,具装与甲同,即得䦨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议曰:鐡甲、皮甲得罪?同。私有具装,与甲无别。有一具装,流二千里;有三领者,亦合绞。即得䦨遗过三十日不送官,谓得䦨遗禁兵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称过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军防令:䦨得甲仗,?即输官。不送输者,从违令笞五十;满五日者,依杂律,各以亡失罪论。其亡失之罪,从本条解释。其甲非皮鐡者,依库部式,亦有听畜之处,其限外剰畜及不应畜而有者,亦准禁兵器论。但甲有禁文,非私家合有,为非皮鐡,量罪稍轻,坐同禁兵器,理为适中。

造未成者,减二等。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

䟽议曰:造未成者,谓从上禁兵器以下未成者,各减私造罪二等,谓甲三领、弩五张以上,纵更多有,各止处徒三年。即私有甲、弩非全成者,谓不堪着用,又非私造,杖一百。余非全成者,勿论。谓甲弩之外,所有禁兵器非全成者,?不坐。既是禁兵器,虽不合罪,亦须送官。

诸役功力有所采取而不任用者,计所欠庸,坐?论减一等。

䟽议曰:谓官役功力,若采药或取材之?而不任用者,若全不任用,须计全庸。若少不任用,准其欠庸,并倍坐,?论减一等。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壊,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

䟽议曰:谓有所缮造营作及有所毁壊崩撤之?,不先备虑谨慎,而误杀人者,徒一年半。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或由工匠指㧑,或是主司处分,各以所由为罪,明无连坐之法。律既但称杀人,即明伤者无罪。

诸应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䟽议曰:差遣之法,谓先冨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凢丁分畨上役者,家有兼丁要月,家贫单身闲月之?,违此不平,及令人数欠剰者,一人笞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丁夫在役,谓在役之人日满不放者,一日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注云各坐其所由,谓止坐不放者所由之人,明无连坐之法。

诸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即由将领者,将领者独坐。

䟽议曰: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将领主司加一等。主司谓亲领监当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防人稽留者,各加三等,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其将领主司亦加一等。若由将领主司稽留丁夫、杂匠、防人,不合得罪,唯罪将领之人,故云将领者独坐。注云余条将领主司准此。余条谓征人等,但是差行有主司将领,本条无将领罪名,事由将领者?,将领者独坐。

诸丁夫、杂匠在役,而监当官司私使,及主司于职掌之所私使兵防者,各计庸准盗论。即私使兵防出城镇者,加一等。

䟽议曰:丁夫、杂匠,见在官役役限之内,而监当官司私役使及主司,谓应判署及亲监当兵防之人,于职掌之所私使,各计庸准盗论。谓从丁夫以下,各计私使之庸,准盗论。即杂使计庸不满尺者,从盗,不得财,笞五十。兵防并据城隍内使者,若私使出城镇,加罪一等,谓计庸加,准盗论罪一等。即强使者,依职制律,强者加二等。余条强者准此。若强使兵防出城者,即亦于本罪加一等上累加。虽称丁夫、杂匠及兵防,非在役限内而使者,丁夫、杂匠依上条日满不放,笞四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兵、防从代到不放,一日杖九十,三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计庸重者,若见是监临官,依役使监临之罪。其非本部官者,依不应得为从轻,笞四十。庸多得罪重者,依职制律: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非监临官私使,亦于准盗论上减三等。故唐律䟽议卷第十六。

浏览 5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