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县令乙与其故人丙醉欧乙乙诣
2024-02-05 23:22
甲为县令乙与其故人丙醉欧乙乙诣
县讼丙,令问曰:伤乎?曰:无伤也。相识
乎?曰:故人三十年矣。尝相失乎?曰:未
也。何为而?汝乎?曰:醉也。觧之使去。
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闘不至伤
敇许在村了夺耆长则可,县令顾不
可乎? 王 回
令亲民而敺之于善者也,士所以学为君子也。今释一醉忿相敺,笞四十之, 全其三十年间未尝相失之交,敺民于善,而责士以君子之道者也。仲尼为鲁司㓂,赦父子之讼,汉冯朝、韩延寿不肯决昆弟之争,笃于亲而故旧不遗,其义盖一耳。甲之所为,于古为能教,于今为应法,不可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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