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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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7:11

第十

臣等:向者?曽论奏章惇罪名未正,今已累月,未蒙施行。臣等按:惇于元祐三年二月十四日,用其子援之名,承买诸育抵当田产,至五月十六日方丁父忧,即是投状之日,惇父见在,推攷事实,别籍甚明。据律定刑,罪入十恶,则议请减赎,一切不用,虽经赦宥,无得原者。庶人之愚,或有抵冐,朝廷行法,未始少?。惇位大臣,为民所望,而绝㓕义理,贪利无亲,止令

赎金,是乱典宪。臣等?谓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古之圣贤以为深戒。若谓惇为君子邪,今则犯义矣;以惇为小人邪,今又犯刑矣。二者均不能逃圣人之诛,则朝廷何惮于惇而废 祖宗之法。伏望陛下出臣等此章,送刑部定夺。若律文曽经冲改,引用不当,即乞正臣等妄言之责。如勘㑹惇投状月日,系丁忧之前,委是父在,别籍异财,即乞依律㫁罪。所贵法令画一,天下信服。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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