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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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17:11

第八

右臣等昨以劾奏章惇强用贱价夺民之产,朝廷体量得实,止㫁赎铜十斤,罚不当罪,寻具论列,今已逾月,未蒙施行。臣

等按:惇用其子承事郎援之名,承买朱迎等田产,而下状之日,惇父尚在。检准名例律䟽,谓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诚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湏,违者并当十恶。推原法意,正为惇设。为子事父,而用意如此,不孝孰大焉!至于悖慢帷幄之前,殊无人臣之礼;交结蔡确,造播奸言,贪天之功。獥幸异日为臣事君,而处心如此,不忠莫甚焉。臣等按惇之罪寔,人伦之所共弃;王法之所必诛。投之四荒,始能塞责。赎金轻典,众谓失刑。伏望圣慈深赐省察,依近日刑恕例,不候服阕,预降责命。所贵邪正明辨,奸慝知畏。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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