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戒犯缘畧释卷第二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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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07:09
比丘戒犯缘畧释卷第二
金陵天隆寺弘律沙门京兆炤明释
第二。僧残名第二篇,亦名第二聚。梵语僧伽婆尸沙,或云僧伽伐尸沙。僧伽二字,是全梵语、半梵语。但云僧,此?和合众,是指四比丘以上而言。若不满四,秪可以比丘名之,非可称僧也。婆尸沙,此云残,合而言之名僧残。如根本律云:僧伽者,若犯此罪,应依僧伽而行其法,及依僧伽而得出罪。伐尸沙者,是余残义。若于四事,随犯其一,无有余残,不得?住。是罪如此方王法中之流罪也。若有犯者,堕大?唤地狱中。如化乐天寿八千年,受罪人间八百年。当此天一昼夜,若以人间年数筭之,?该二万三千零四十亿年,方满一罪受?之期。罪多期增,例此可知矣。
○僧残有十三初方便故泄至十三恶性违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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