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溪先生奏议卷第五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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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0:57

梅溪先生奏议卷第五

代越帅王尚书待罪状

臣闻为臣莫重于守官,治狱莫先于奉法。苟用法之际,㦯有?失,则旷官之罪,将何以??伏蒙 圣恩,出守㑹稽,未到任间,有盗发某官王佐毋冡乱其骨殖,非特王氏一门痛彻心骨,臣忝系守臣,心实愤之。在律,发冡见尸者死,兹盗之死冝矣。有司议法,以按问减二䓁,又以其妄引平人,加徒役流。当时固疑其情重罪轻,有司第知守法,而臣失不敷奏。既巳㫁罪,佐弟公衮以?愤不雪,誓不共天,手斩雠人,自投于府。臣与官吏咸义其举,已具始末奏闻,且谓公衮?不顾死以报,毋雠斩首申?,诣府请罪,虽有?不许,其孝莭,实为可嘉。盖欲 朝?敦奨其孝,而特贷其罪也。今来给舎奏议,以臣本府官吏故纵失刑,尚荷 寛恩,止以失出议罪。臣与官吏相与守法者也,今乃法失于有司,而志行于臣子,臣䓁之罪,诚不可容。伏乞 圣慈,重行 朝典。谨具奏闻,伏?勑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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